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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股东状告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作假:还缺什么?.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1-0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144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从网易涉嫌会计作假可能引发的股东集体诉讼危机谈起 一、网易会计作假引发股东集体诉讼危机   2001年6月18日,有线宽频宣布,暂时中止收购网易的计划;20日,网易也表示“谈判已被终止”。一场广受瞩目的互联网收购大戏就此黯然收场。是什么原因导致双方并购谈判破裂?虚增收入惹麻烦——并购戏演砸了!据参与谈判的人士表示,分歧主要产生在网易的“误报合同”问题上。虽然丁磊表示与此没有必然联系,但有线宽频公司担心网易涉嫌披露虚假财务报告,很可能在美国面临股东们的集体诉讼,因而在最后一刻延缓了收购网易的计划。5月初,网易曾推迟了公布今年一季度的财务报告。据称网易在做公司内部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雇员有虚报合同之嫌,数额在100万美元左右。虚报合同的目的很显然,实现虚增收入使财务报表更好看。最初,网易估计“误报”仅会影响到今年第一财季的报告。到了6月12日,网易再次发布公告,称“误报合同”的负面影响比原先估计的要大,甚至影响到2000年度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由此,公司准备扩大调查范围,并集中调查价值300万美元的误报合同。丁磊表示,误报合同是公司内部首先发现并予以公布的,目前仍处于调查阶段,估计将于7月份结束调查。误报合同将导致网易财务报告有作假之嫌。有线宽频担心这方面的潜在诉讼,以及有可能遭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于是要求在收购合约上加入“如果网易去年的收入总额有问题,香港有线宽频可以进行相关诉讼”的条款。网易方面没有同意这种要求,最终谈判破裂。   果然,网易7月23日对外正式承认,该公司已于7月19日收到Nasdaq计划在7月27日对网易予以停牌的通知。在该通知中,Nasdaq指出,由于网易未能以表格20-F的形式向Nasdaq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呈报年度报表,违反了那斯达克市场规则第4310(c)(14)条的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网易虽然暂时躲过停牌一劫,但此事可能引发信任危机,而最严重的后果是遭网易股东的集体诉讼,一旦股东提起诉讼,网易将不得不支付大笔的律师费和可能的巨额赔偿。如果网易进入诉讼程序,受损的不仅仅是网易,整个中国概念股的公信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作用   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表明我国已建立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制度,但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积极作用还认识不够,它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两点:   1.弥补损害。对于虚假陈述的受害者而言,最关心的就是所受损失能否依法得到补偿。只有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将侵害人的非法所得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才能真正和彻底的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2.预防和协助管制市场。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介绍说,西方国家证券市场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史,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案例史。案例使投资者受到教育,案例使制度法规日臻完善,案例使市场逐步走向成熟……我们一定要引以为鉴。如果投资者成为抵制虚假信息的第一主体,全社会就会形成对虚假信息人人喊打,对坚持原则的会计师坚决支持的风气,证券市场才能真正出现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一天到来之日,便是中国证券市场成熟之时。   三、中国股民状告上市公司会计作假的法律障碍   1.新《会计法》只规定了会计作假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责任。   2.《证券法》第63条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成思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认为:第63条的规定由于没有实施细则很难执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   (1)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形式,是集体、共同抑或个人;   (2)被告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3)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缺乏技术上的可操作性。   新《会计法》没有规定民事责任问题,由于《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责任,只要是上市公司会计作假,都可适用《证券法》第63条规定,但股民提供控告上市公司会计作假的法律依据时,可能还要引用《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会计法》应该将民事责任条款写进去。   对于可操作性难的第一个问题:诉讼方式,笔者认为股民状告上市公司作假一般应采用集体诉讼方式,但我国对集体诉讼缺乏实施细则,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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