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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织之研究(下).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
生效日期: | 2006-09-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018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0KB |
文件简介: | 十、监事之报酬 鉴于监事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必然要付出一定的辛劳,因此给监事一定的报酬待遇,合乎情理,故中国《公司法》第103条第3项规定股东大会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十一、监事之与公司关系 中国公司法没有界定监事与公司二者间的关系。学者大多认为应依欧陆法系的传统,界定为「委任关系」,要求监事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故原则上监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委任关系[26],和董事与公司间之关系相同,仅不过因监事不执行公司业务,故无「竞业禁止」义务,而在行使监督权时,只承担与董事类似的义务,其违反义务时,则与董事一样,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27]。但依据中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监事的规定以及监事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却明文列举规定监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而无规定善管义务。故学者甘培忠教授认为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系理论与实践,确认公司与监事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即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与善管义务,确立监事对公司的受信义务,有利于强调监事的责任感,激发其敬业之精神[28]。 十二、监事之解任 中国《公司法》仅于第103条第3款规定:「股东大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条文并未有监事当然解任与裁判解任之规定,且对由职工代表出任之监事,并无更换之规定[29]。中国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监事解任的具体情形,但有以下情形当然解任:第一、任期届满没有被连选的;第二、违反中国《公司法》第57条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监事,该选举、委派无效。第三、违反中国《公司法》第58条之规定,即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第四、违反中国《公司法》第147条之规定,即监事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否则视为自动解职[30]。监事的解任尚有其它原因,如死亡、公司解散等[31]。 比较争议的是:第一、监事可否随时辞职?中国公司法并未明文规定,依照各国立法例,德国、日本、法国、奥地利等国,监事可随时辞职,建议中国公司法将来修正时,可具体明文规定,以免争议。第二、监事可否由原产生机构随时撤换?原则上由股东大会选举所产生之监事,若有正当事由,股东大会当然可以撤换,但股份有限公司有由职工选举产生之监事,可否撤换?中国公司法并未明文规定,依照法理和外国立法例,只要有正当理由,原任命机构应该随时可以撤换监事。建议中国公司法将来修正时,亦应具体明定之。 十三、监事之义务 中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监事的规定以及监事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按第59条及第62条系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义务之规定,准用之结果,股份有限公司之监事应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32],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33]。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课监事以忠实义务及保密之义务。监事是对公司负有义务,而不是对个别股东或某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