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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美无异议函比较.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978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 联合国的组织结构是参照美国公司结构而设立的。一年一度的联合国大会(下称“联大”)类似于公司的股东大会,会员国便相当于股东。每年联大之前,会员国纷纷抛出提案,要求联大讨论。提案大多是共同提案,会员国喜欢合伙推出提案,三五成群,以壮声势。提案得到联大通过后便成为联大决议,永远载入史册,提案国的外交官便往其国内报喜、报功。   但提案提交联大前先由联大总务委员会过目,无事生非的提案都被挡在议程之外。台湾重金收买一小撮拉美小国,年年抛出提案,呼吁联大可怜可怜台湾,给其一席之地。但这些小丑年年跳梁,年年不能得逞,其提案年年被总务委员会封杀。每回我国外交官也是飞报喜讯——大家的脸上笑嘻嘻,紧紧拥抱在一起。   美国公司股东大会也有类似情况,股东年年提案,年年遭到公司封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证交会”)的无异议函也是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就此开展对话的一个工具。       一、股东提案与“无异议函”   股东提案先由公司管理层过目,看不顺眼的便被打掉。但公司管理层说了不算,还必须以公司的名义报证交会批准。公司管理层提出申请,证交会以无异议函答复。       (一)公司治理权的争夺   在沃尔-马尔特公司一例中(见所附件一),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社团股东中的一些坏头头操纵其所在组织推出提案,涉及公司与第三方订立的各类合同,意在染指公司的日常管理。而依照有关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过问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据此,沃尔-马尔特公司管理层决定,公司散发会前材料(此例中为授权委托书说明材料)时,不将该提案包括在内 。沃尔-马尔特公司向证交会提出申请,证交会以无异议函回复,表示同意。   但证交会妙的很,无异议函中不说批准,只说证交会不就公司封杀提案的做法采取行动。证交会如此闪烁,就是因为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是非界线比较模糊。公司的日常管理股东不得过问,但 如果事关公司发展的大政方针,公司股东可以过问,股东毕竟是公司的主人,至少是名义上的主人。沃尔-马尔特公司一例中的情况比较清楚,股东的提案事关公司的合同与合同执行情况,通常是公司管理层负责的范畴。但有时界线比较模糊,比如有的公司股东推出提案,反对公司在违反人权或使用童工的国家投资。此类提案事关公司日常管理,还是事关公司的大政方针?回答似乎可以一争。   当然,股东也有不好的地方。股东中的一些组织有政治目的,其提案与公司业务无关,与公司发展的大政方针也无关,只是借机兜售其政治主张。有的自然人股东则是随心所欲,任意出手,乱提提案。如果股东提什么便讨论什么,恐怕股东大会也就永远开不完了,甚至是根本开不成了。这些美国股东倒是很像我们的一些人大代表,自己不懂法,但一个劲地提出关于法律的议案,《证券法》要修改,还要制定《种子法》、《化肥法》,还有什么《黄河法》、《长江法》和《淮河法》。果然随了他们的心愿,工作人员累得吐血也无法使机构正常运行,全国人民累死也实现不了法治。   所以,历史上证交会的屁股通常坐到公司管理层的一边,无异议函频频认可公司管理层排除股东提案的申请。但安然事件后风向大变,证交会很不愿意批准上市公司封杀股东提案的申请 。这是公司管理层自己不争气,干了太多坏事,弄的证交会政治上很被动,不好再公然站在公司管理层一边。   股东提案事关公司治理,也事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公司治理原本属于公司法的范畴,而公司法在美国是公司州法,公司治理中的重大监管问题长期由州法院审理。而证券法是联邦法,由属于联邦政府机构的证交会监管,相关诉讼也由联邦法院受理。证交会审批是否将股东决议列入会前散发材料的决定,打着披露的旗号,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篡夺了相当一部分的公司治理监管权利。      (二)何为“无异议函”?   审查公司有关股东提案的决定,是证交会无异议函用的最多之处。但无异议函涉及证券监管的方方面面,可以是公司发行证券,也可以是公司治理或是投资顾问的界定。   很久以前,美国证交会就愿意与美国的业内人士切磋,答复各种来信咨询,并决定是否网开一面,认可来函者拟采取的行动,承诺不建议证交会行动。国内引进这种做法时,将“no action letter”译作“无异议函。”   所谓无异议是一种事前认可,也是一种批准,但这种批准比较含羞,通常由证交会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复函,证交会领导并不挂名,证交会各部门的领导也不挂名。美国的无异议函并非行政决定,股东如果对公司管理层封杀其提案的做法不满,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证交会的无异议函为股东多提供一层保护伞,但证交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究其性质而言,无异议函是证交会的一种准规则。证券监管的问题比较复杂和烦琐,监管者自己经常也是心里没底。可以不夸张地说,证券法的不少问题是令人越说越糊涂(股市监管也如黄河护堤,围追堵截后造就了汹涌澎湃的堤上河,直到最后总崩溃、总暴发,至少美国股市的实践是如此——股市之河是欲望之河,如何守护是好?)。于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达成一种默契,对一些尚在探索中的问题,证交会以无异议函的形式出文,给当事人一颗定心丸,但无异议函只适用于个案,并无普遍意义。拿到无异议函的一方也是秘不示人,深藏不露。   但日积月累,无异议函越来越多。各方要求公开此类信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黑箱操作有违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证交会审时度势,顺应时代的发展,每年将无异议函编钉成册,印刷出版,而且分门别类,方便读者。但无异议函仍然只是准规则,其参考价值重于其依据价值,如果申请函引用无异议函作为其立论根据,引用起来有的多达几十份无异议函。数量之多正好说明分量之轻,无法一的中矢,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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