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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证券投资基金若干基本法律问题思考.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214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 证券投资基金在世界上具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它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1929年股灾之后,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三大证券法案,即:1933年证券法案、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极大地促进了美国证券法律系统的发展和完善。1940年法案通过之后,第一批官方认可的共同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起来,到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税务改革法案并出台了由联邦政府支持,企业和企业雇员参与,被称为“401K”的退休计划。401K计划鼓励参与的企业和雇员将退休金投资到共同基金,而在雇员59岁以前,免于缴纳因投资分红和资本性收入发生的税收,因此广受欢迎,几乎替代了过去流行的养老金计划,成为促使共同基金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蓬勃发展的主要因素。目前,美国共同基金的数量超过7000个,加上其他类型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的数量超过了纽约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的数量(3000个公司)。至2003年初,约35%的美国家庭持有共同基金 。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美国公司的结构也因各种基金的迅速发展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机构投资者所占股份份额由大约20%迅速上升到80%左右,而分散的个人股东仅占20%左右。基金的发展对整个资本市场具有重大的影响,以至于许多机构投资者深信,即使是那些他们经常交易的股票组合,他们也不能够马上出售绩效较差的公司的股票,因为他们持有的股票数量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这些行动很可能会在市场上产生“震动波” 。     基金制度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被引入我国,最初仅是为了弥补资金运转的不足和用于地方政府的筹资建设,而且当时所设立的基金基本上是综合性基金,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专门证券投资基金。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截至2003年9月30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证券投资基金共87只,总规模1632亿份,基金净值总额已达1553亿元,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33只 。2003年10月28日,几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经过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这部法律首次明确地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贯穿整部法律之中,作为立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通过规范基金的运作机制,对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根本的推动作用。同时,该部法律秉承了创新和发展的精神,对私募基金、基金间转投资、公司型基金等问题预留了发展余地,给我国基金产品的创新留下了发展空间。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涉及问题非常多,本文仅就其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作探讨。   一、 基金的法律性质   对于基金的概念,包括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也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过程中对基金的概念也有很多不一致的看法。除了“投资方法”、“投资组织”的提法之外,还有人将其界定为“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资本集合体”、“投融资制度”等等,不一而足。最后通过的《基金法》对其概念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仅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特征予以描述,其中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对于基金的法律性质,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上加以分析。简单地从静态上来看,基金就是一种流动资产,它不具备独立的人格,与一般的公司不同,公司拥有着独立于作为出资者的股东资产之外的公司资产。公司资产的最终所有权虽然属于股东,但股东的资产一经投入公司就不能抽回,这使得公司在法律上成为“永久性”公司。公司具有的独立的法人特征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司的安定性,同时也使其具有了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起诉与被诉,并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特别是共同基金则不然,基金资产具有相当的流动性。按照美国的行业标准,投资人持有共同基金的平均年限为5年,基金的年赎回率为17%,基金财产不具有永恒的性质,基金的管理者也不具有占有、使用、支配、使用和处分基金财产的独立权利。   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基金实际上就是代客理财。由一定的机构发起设立,然后募集资金,形成基金的独立财产,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以这部分财产进行投资,以投资收益作必要的扣除以外,全部返还给投资者的投资的过程。当然基金的划分方法有几十种,理解基金的运作中所涉及到的问题,是回答基金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一种方式。以美国的共同基金经营模式为例,其管理通常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董事会。董事会监管基金的经营管理,并任命基金的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投票选举产生。第二、管理公司,为基金提供投资买卖和持有方面的咨询,以及提供基金的各种管理服务。按照1940年投资法案,不能超过60%的董事会成员直接参与基金的管理,例如作为基金的经理人员。管理公司每年按基金年平均净资产额收取管理费,一般为0.5-1%。第三,承包销商。就共同基金而言也称为发起人,负责准备基金的发行资料、市场宣传和批售。承包销商和管理公司经常为一公司,或同在一个基金家族中。承包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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