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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怎一个分字了得——关于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职能划分与协调的思考.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
生效日期: | 2006-09-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642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6KB |
文件简介: | 怎一个分字了得 ——关于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职能划分与协调的思考 On the Division and coordination of Financial Supervisory Powers between PBC and CBRC 廖凡 王斯曼 今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获得批准,作为改革方案的重头戏之一,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这一传闻已久的构想最终获得确认。新设立的银监会作为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单位,将取代人民银行而成为我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除外)的监管者,并同已有的证监会(1992年设立)和保监会(1998年设立)一起,形成中国金融业监管的“三架马车”。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说明,银监会将负责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监管市场准入和运行,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而人民银行将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改进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负责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以及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基本思路虽已清楚,但这仅仅是开始。接下来要问的是,人民银行究竟有哪些监管职能;这些职能应该完全移转给银监会,还是由人民银行保留或与银监会分享其中某些职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又该如何进行配合与协调,以便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种种问题,怎是一个分字了得。 一、对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梳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主要体现为制定有关金融监管的命令和规章,审批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这里一个基础性问题是,何谓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1994年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及实践发展,金融机构指的是以下机构:(1)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网点;(2)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3)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4)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5)人民银行认定的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除第(2)类和第(3)类已分别改由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外,其余机构都属于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 根据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任职资格监管、业务监管、风险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 1、 市场准入监管 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审批。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在商业银行领域,人民银行长期以来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升级制定统一的机构发展规划,直至2002年4月的《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规划审批,改为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进行资质审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而言,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独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都要由人民银行审批。 除设立审批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重大变更和终止(市场退出)也须经人民银行审批。 2、 任职资格监管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监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分别对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了详细规定,并按照高管人员地位和重要性的不同,对其任职资格由人民银行进行核准或备案。 3、 业务监管 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监管包括行业经营分业监管、业务范围监管、同业拆借监管、结算监管和利率监管等。 (1)分业监管: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的分业经营,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所辖金融机构在经营上不越分业雷池。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也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其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禁止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存款业务、发行债券或举借外债。 (2)业务范围监管:在分业经营的大框架下,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由其章程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在经营范围之内的的具体业务品种,也由人民银行监控。例如,针对近年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勃兴,人民银行于2001年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对中间业务进行了定义和列举,按风险和复杂程度对所列举的中间业务分别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并规定开办未经列举的中间业务新品种实行审批制。又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办新的业务品种, 需经人民银行批准。 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人民银行对外汇业务的监管尤其值得一提。在1998年以前,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主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负责。1998年5月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原由外管局负责的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转移给人民银行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