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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0179
文件页数:2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132KB
文件简介: 一、 引论   (一) 论文研究范围   1、 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将其称为“事业者团体”,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将其称为“企业协会”,美国则通过判例,以一般的“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来概括行业协会,在我国台湾,工商业行业协会被称为工商业“同业公会”。从定义来看,日本经济界认为,行业协会是指事业者以增进共同利益为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根据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的定义,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英国关于行业协会的权威定义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组织;德国企业协会的定义是行业协会是企业自由参加的注册团体,代表各个不同产业的利益。尽管各国对行业协会的称谓和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就实质而言,并无二致。一般认为,行业协会是单一行业的竞争者为保护和增进共同利益依法自愿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团体。其主要特征是:行业性,即以同行业企业或企业家为主体组成;自愿性,即:行业协会的建立、运作和发展体现成员自愿;非营利性,即:行业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将利润分配;非政府性,即:行业协会不是政府机关及其附属物,也不采用政府行政式的管理与运作机制,行业协会独立于政府和其他组织,其合法活动不受非法干涉;互益性,即:行业协会不像企业那样谋取自身利益,也不是为整个社会谋福利的社会公益组织,而是为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团体组织。   我国大陆对行业协会的称呼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行业社会团体”等。我国学者对行业协会的性质定义主要有:(1)行业协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活动的,以行业为标识的、会员制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互益性的经济组织;(2)行业协会是相对于市场、企业、国家和非正式网络的第五种经济治理机制。它是由具有相同、相似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特殊部门的经济行为人组织起来的,界定和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的集体性组织;(3)行业协会是一种依法设立和依法监管的社会团体法人。它是会员单位或个人为了取得必自己单独经营更大、更长远的利益,避免更大风险,所作出的理性选择;(4)行业协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团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其职责主要是维护行业利益,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1]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认为:“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经济团体”。从法律法规的角度,1997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称“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应是行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同时,又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1999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工商领域协会(包括工商领域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是以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的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另外上海、温州、深圳、无锡、南京、佛山、汕头等各地方法规、规章也对适用法规、规章的行业协会做了界定,考察这些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关于行业协会的基本共识是: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行业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具有民间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行业代表性等特征,不同于政治思想与文化体育娱乐方面的社会团体,也不同于理论管理方面的研究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各法规、规章对行业协会的界定均是理论上的,考察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各行业协会,可以发现二者间尚有很大差距:如行业协会依附于政府、不独立、不自律、具有营利性等,这是由我国行业协会的产生途径以及我国尚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经济、社会领域还未充分发展所致。行业协会的现实问题是理论界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由于由某类职业从业人员组成的职业协会在职业性和联结企业与政府、国家与社会的地位方面与同行业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协会有很大不同,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包括工商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不包括学会、研究会和职业协会。鉴于各国对行业协会、商会不同地位、性质的规定,及我国商会的特殊性,本文只研究狭义的行业协会,即具有上述特征的行业协会,而不包括区域性、综合性的商会组织。   2、 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理解   本文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理解较为宽泛,包括对行业协会本身性质的界定,以及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与企业的关系及反映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行业协会职权。   “地位”是一个相对概念,一个主体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它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中。不同学者研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角度不同,有的从法人、非法人和公法人与私法人的角度,有的则从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角度。王全兴认为:“法律给主体定位的科学方法,应对是将主体置于其所在的社会关系系统中,从其所参与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2]”本文赞同这一观点,并将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研究放到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中进行考察。   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关系到法律对行业协会方方面面的具体规定,最直接影响的是对行业协会职权的规定,法律对行业协会职权的规定直接反映着法律对行业协会的定位,反映着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因此,本文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研究还包括对行业协会职权的研究。但对行业协会职权的研究并不在行业协会职权的合理性本身,而主要是从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角度进行考察。   另外,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法律对行业协会主体地位的界定,包括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即现行法律规定是什么的实然,及如何规定更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应然。法律规定应源于现实并引导现实,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地位是法律对其主体地位进行界定的起点和归宿,法律对行业协会主体地位的正确界定又将促进行业协会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因此本文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研究除了包括对行业协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进行考察外,还包括对行业协会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的考察。也包括应然和实然两个层次,即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地位的实然,及入世后国内外经济竞争形势所需求、各界人士所期望的地位的应然。   (二) 论文研究意义   自从1979年国家经贸委组建包装技术、印刷设备、食品、饲料四个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来,中国的行业协会在“政府患得患失的推动下和民间小规模探索的艰难实践中”(余晖语)取得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如:大多数行业协会行政色彩浓厚,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较差,沦为“二政府”或“部分行业管制职能的转移和延伸”;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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