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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新《公司法》的真谛—意思自治.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066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新公司法颁布以后,我初步简单的对照了新旧公司法,给我最大的感觉就是:在新公司法更多的体现了意思自治这一民商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商法主要属于私法的范畴,同时兼有公法的性质,因此,私法自治这一原则必然在其中予以应用。所谓意思自治,即个人得依其意思决定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以契约自由,所有权自由,继承自由等为其主要内容。当然国家为了相对人的信赖保护,维护社会公益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法律对此等自由设有必要的限制(1)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说明:自治原则是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自由意志是适格之民事主体的本质。无意思自由者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由意味着责任,即一个具有自由意志者应能认识并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自由与责任的这种联系隐含着行为能力的概念,而行为能力的概念又隐含着理性人的假设,换言之,被法律赋予行为能力的人都是理性人,他们不是需要别人的指导和保护的儿童和精神病人。相反他们被假设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能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同时承担行为的风险。适格民事主体所处分者,一为自己的人身,二为自己的财产。对这两种的处分是其意思自治的表现形式。当然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包括:(1)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得自由使用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干涉。(2)遗嘱自由,即个人于其生前得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财产,决定死后其财产的归属(3)契约自由,词尾法律交易上最为重要,契约自由指使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缔约契约而得权利,负担义务,其基本内容有四:(1)缔约自由,即 缔结契约与否,由当事人决定(2)相对人自由,即与何人缔结契约,由当事人选择决定(3)内容自由,即契约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4)变更或废弃的自由,即当事人得于缔结后变更契约的内容,甚至以后契约废弃前契约(合意解除)(5)方式自由,即契约原则上仅依意思合致而成立,不以践行一定方式为必要。以契约自由为基础忽然沿自治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运作,不受国家的统制和支配,得经由个人意思决定市场,自由竞争对劳力,资本等社会资源作更有效率的分配和利用。   公司是自治企业,公司依靠章程自治,因此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法应当给予公司股东最大的自由制订章程的空间。根据各国公司的规定,订立公司章程的主体的主体,方式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也因不同国家而有差异,但都以反映股东的真实意思为前提。   1. 法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7条规定,所有股东可亲自或通过证明拥有特别权利的代理人参加公司组建活动。由此推断,公司章程是由全体股东或股东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制定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现   2. 德国《有限公司责任法》第2条第1项明确规定:公司合同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签字,第2项规定:若由全权代理人签字只有全权代表系能公证或能公证认证,方为允许。由此可见,全权代理人要经股东的真实授权,才能代表他进行活动。日本关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订立的主体规定,与德国相同。   3.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款,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字,盖章。都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运用。   公司法具有自治法的性格,然而却充斥着太浓的国家强制湮没应有的私法自制而遭受的诟病。在旧公司法中,从公司的资本制度到公司的行为准则,本应最集中体现权利内容的公司制度,恰恰却受制于国家强制。国家强制能够轻易冲破私法自治。然而新公司法为我们提供了重审中国法律传统和重思保持公司法自治之本色契机。新公司法扩展了公司,股东自治的空间。我们知道,股东是公司的“最根本”的所有者,这是任何人,任何一部法律都不会否认的,那么就会很容易让人想到:公司中股东本位的自由,即如果公司不为股东利益服务,也不受股东控制,也许公司制度根本就不会产生,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中对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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