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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他人之钱必须善用 中银香港再敲警钟.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746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   他人之钱必须善用  中银香港再敲警钟      恒方       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沉默和非正面答复,中国银行的新闻发言人王兆文先生终于承认上月底突然去职香港、被调回京的前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正在就“某客户”的贷款问题接受调查。这不仅多少佐证了此前市场和媒体的各种揣测,特别是,刘金宝是否会成为继王雪冰和朱小华之后又一位栽了跟斗的国有金融机构高层干部,以及刘金宝事件在多大程度上牵涉到目前正在进行中的对上海农凯集团和万泰集团的调查工作。       这些年随着中央纪检稽查工作的加强,已有多名银行界高层落马,而国有商业银行也频频因此而在国内外遭受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继中银因其纽约分行的不当行为被美国货币署处以千万美元的罚款和前行长王雪冰案发之后,此次的事件又发生在中银和中银香港,无疑再一次为国有金融机构敲了警钟。       对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来说,其所经营和使用的亿万资产,其实都是所谓的“他人之钱”(other people’s money)。这个语词出自于近一世纪前美国布兰代斯大法官的同名著作《他人之钱》,但依然正确概括着现代金融活动中的一项根本特征--投资成本的一大根源正是在于“他人之钱”。我们都知道,用别人的钱总是与用自己的钱不同,对成本多少并不太在乎。但整个现代金融市场却是建立在主要使用“他人之钱”的金融机构的基础上的。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减少投资成本甚至欺诈浪费,就逐渐发展出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这些制度虽然名目繁多而且日益复杂,但概括起来最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披露,将金融机构的运作成本以及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重大事项尽可能向专业人士和投资公众进行披露、提高透明度;第二、义务,在法律上明文要求金融机构及其管理层担负起为客户的最大利益而行为的注意义务和诚信义务,换言之,那些使用他人之钱的人必须行使象使用本人之钱同等程度的合理注意。       再回头来看此次中银香港的事件。从披露角度看,中银总行的一纸语焉不详的调令和其后中银高层的非正面答复,很难说是对广大股东和储户有一个合理的交待,于是市场只好自行进行各种负面揣测,结果造成中银香港的股价跌穿8港元的心理关口,而且引起分析师纷纷调低对中银的目标价位和前景展望,因此所造成的投资损失,不知道又该如何算?从义务角度看,从目前所显示的种种事实来看,恐怕也很难说象刘金宝这样的中银高层在使用储户存款和股东投资时行使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说,远没有行使给予他本人和“某客户”那样多的“注意”。        去年中银香港艰难上市成功,我就在当时的社评(1)中指出,投资者可能有的顾虑主要有二:首先是中银香港的不良资产率还是过高;其次是对中银香港与其绝对控股股东的母行中国银行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和对中银香港本身的独立性心中无底。在此次的事件曝光之后,虽然中银香港马上追索还款而且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并获准接管周正毅的新农凯公司,但事件本身毕竟还是唤起了投资者对于中银香港贷款质量以及风险内控的疑虑。       至于上市公司与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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