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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4366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6KB
文件简介: 崔之元博士发表在《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上的《美国二十九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以下简称崔文),涉及到有关企业理论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本文是为了澄清崔文可能引起的理论混乱而作的。本文也将讨论到周其仁(1996)的一些观点。第1节解释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概念,讨论现代企业理论的要点;第2节讨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征对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影响;第3节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中的基本逻辑;第4节分析团队生产与委托人的功能;第5节就崔文涉及的方法论问题谈点看法。       1、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       崔之元博士在《启发》一文中,把“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利润最大化服务”理解为“私有制逻辑”,并由此推论,80年代以来美国二十九州对公司法的修改,“突破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私有制逻辑”,因为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服务,而不仅仅为股东(stock-holders)服务。这种论点不仅缺乏逻辑推理,而且也反映了作者未能吸收企业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       由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the contractual theory of the firm) (Coase 1937),这一理论的要义可以用如下三句话来概括:        (1) 企业的契约性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2) 契约的不完备性(或不完全性)(the incompleteness of the contracts);       (3) 以及由此导致的所有权的重要性 (relevance of ownership)。       在解释上述三个要点之前,让我们先来作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区分: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在经济学文献中,“所有权”(ownership)既指对某种财产(asset)的所有权,也指对企业 (the firm)的所有权,但把财产所有权 (ownership of the asset)与企业所有权 (ownership of the firm)区别开来对理解企业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 财产所有权与“产权”(property rights)是等价概念,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指的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 (residual claimancy) 和剩余控制权 (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企业本身作为“法人”又可以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企业的剩余索取者也即企业的风险承担者,因为剩余是不确定的、没有保证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余索取者是什么也得不到的。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详细讨论见下文)。在企业理论的早期文献中,经济学家是以剩余索取权定义企业所有权的,但格罗斯曼和哈特在其已成为经典的论文中(Grossman和Hart 1986),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 哈特在其1995年著作中认为剩余索取权是一个没有很好定义的概念,而剩余控制权的定义更为明确。不过,这样的分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至少从奈特(Knight 1921)开始,经济学家就认识到,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matching) (Milgorm 和Roberts 1994第191-3页). 可以说,这种对应是理解全部企业制度(包括治理结构)的一把钥匙。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两节中说明。       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区别可以用现实中的企业制度来说明。同样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制度可以形成不同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比如说,企业工人是自己人力资本(一种特殊的财产)的所有者,但不一定是企业的所有者;私有产权制度上的企业所有权可以是“合伙制”--所有企业成员共同分享剩余收益权和控制权,也可以是资本所有者享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资本雇佣劳动”私有制,甚至可以是劳动者索取剩余和享有控制权的“劳动雇佣资本”私有制。当然,企业所有权本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严格地讲,对企业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什么状态下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我们将在第3节讨论这一点。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讨论现代企业理论的三个要点。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nexus of contracts),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将企业解释为契约至少有两个重要含义。第一,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产权(财产所有权)。没有产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 这一点意味着,明确的产权是企业存在的前提;没有个人对财产(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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