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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谁说小股东不能“蛇吞象”.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031
文件页数: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6KB
文件简介: 曾有某公司向我咨询过一个法律问题。该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其中大股东持股66%,小股东持股34%。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的作出须经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后来 ,公司因业务扩张需要增加资本时,小股东自己既不认购新股,也不允许大股东认购新股,更不同意引进第三投资方。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大股东只好诉诸股东会决议。可惜,大股东虽然持股高达66%,但离三分之二仍有半步之遥,致使股东会的增资决议迟迟不能做出。公司无法正常增资的结果直接束缚了公司的发展,牺牲了公司的效率。我问:大股东缘何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三分之二决议要件,而不规定二分之一的决议要件?答曰:公司章程乃由小股东起草,大股东没有仔细研究。      这个案例展现了小股东的智慧,展现了大股东的粗心大意,更展现了不经意的细微条款对于公司重大决策和命运的影响何其之大。实践中,一些投资者本着“抓大放小”的思想,只注重前期投资伙伴的选择,而忽视后期章程条款和股东协议的起草。有些投资者担心在章程和协议上咬文嚼字会影响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实际上,越是不注重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条款的咬文嚼字,越有可能为事后的公司或者股东纠纷埋下祸根。      上述案例中的小股东虽然持股比例不高,但能善用公司章程条款达到以小博大的法律效果。根据弘扬公司自治的精神,既然大股东愿意拱手把重大决策的否决权送给小股东,法院自然无权干预。可以预言,随着未来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鼓励,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聪明小股东珍惜和善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为自己预留权利空间、降低维权成本。这当然是令人可喜的前景。      不过,我们在警惕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同时,也有理由担心个别小股东违背诚信原则、滥用权利的问题。实际上,在上述案例中,股东关系高度紧张,双方对峙已近僵局,甚至制约了公司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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