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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试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318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 一、 相关问题:   (一) 产权、产权主体、所有权主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出资人主体   笔者在阅读不同学者关于国有资产的论述中看到各种不同的表述,即:国有资产产权、产权主体虚置、所有权主体缺位、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分别行使出资人权利等。那么产权主体、所有权主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出资人主体含义是否相同呢?在国有资产上这些主体是否同一呢?   产权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指在物的关系上的人与人的关系,是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或配置资源的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一组权利,可以分解而属于不同的主体;产权是有界限的,有主体的,而且主体是有相应权能及利益的,主体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法学中对产权的定义主要有所有权、物权、经营权、与财产有关的一切权利等。笔者认为,经济学中阐述的产权现象和规律在法学中具有一般适用的价值,但概念的借用和等同还要看各自学科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法学中的权利应该是由法律规定和认可的,至少不应被法律所禁止。如果说产权是因稀缺资源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使用或配置资源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对国有资产来说,国有资产产权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因国有资产而产生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及因所有权行使、所有权的不同权能分属不同主体而形成的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产权不同于所有权,其外延更大。本文主要论述所有权。   产权是有主体的,或者说任何权利都是有主体的。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主要包括所有权主体及因所有权行使、所有权权能分解而形成的其他主体。因此产权主体不同于所有权主体,其外延更大。本文主要论述所有权主体。   从字面意义理解,所有权主体指享有所有权的主体,所有权行使主体是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二者不可等同。但是,享有所有权是否应该可以行使所有权?如果根本无法行使所有权也无法实际监督所有权行使主体,那么这样的所有权行使主体和所有权主体有何实质区别呢?出资人主体应该是在涉及企业的环境中使用的。学者所说的产权主体缺位、所有权主体缺位应该也是涉及企业的环境中使用的,主要是指对投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无人行使监督权。从企业法人治理机制的角度,出资人主体应该首先是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但由于中国法律构建的国有资产主体是全民或者国家,因此,出资人主体也就只能是所有者之外的代行主体。这又涉及到所有权主体对出资人主体的监督问题。但事实上现行法律构建的所有权主体在监督出资人主体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出资人主体也产生与所有权行使主体同样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国有资产主体的界定是不清晰的。这直接影响到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受义务,从而导致与国有资产有关的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二) 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研究的意义   任何权利都是有主体的,任何财产只有在有主体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物尽其用,而财产权主体首要的是所有权主体,只有所有权主体界定清晰了,才谈得上该财产上其他权利主体的清晰。只有在权利主体界定清楚的情况下,才谈得上设计各权利主体相关权利义务。从经济学上的产权角度分析,只有清晰界定所有权主体,才可能达到产权清晰,才可能构建有效率的产权制度。   对国有资产来说,只有清晰的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才可能清晰的界定其他权利主体,才可能构建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高效的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才可能解决产权不清、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低下、非法流失严重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可以说国有资产的所有问题的产生或有效解决都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界定有着或多或少或紧或疏的联系。研究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对国有资产其他问题的研究有着举足轻重、不可忽略的意义。   或许有人会说,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不是很清晰吗,所有权主体缺位也不是没有所有权主体而只是这样的所有权主体不能负起应有的责任,所有权主体还有研究的必要吗?其实这里所有权主体应负的责任是一般财产所有权主体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所有权主体的确是有的,是全民或者国家,但对于不能积极行使权利、负起应有责任的所有权主体,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这种主体只是概念上的东西或者并不是具体、实在的,其根本不可能负起所有权主体应有的责任,还有一种就是这种主体的权利义务设置不合理,因而导致其没有积极行使权利、负起应有责任。对于第二种可能基本上存在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作为切实的所有权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肯定会积极行使其权利的,权利是不嫌多的。即使是这种可能,研究所有权主体的权利义务设置也属所有权主体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最大的可能是第一种,即法律构建的该所有权主体是概念上的或者虚的、过于抽象的,其根本不可能行使权利负起责任。如果是这种情况,就要考虑所有权主体本身的问题了,即法律构建的所有权主体有误,应该重新构建新的所有权主体。那么,所有权主体的研究就是必须的了。   (三)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两种研究思路   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对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种思路:一种是认为法律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界定是正确的、合理的,以这个为前提,研究如何构建所有权主体对所有权代表主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等的监督制约机制;另一种是从理论和实践两种角度质疑法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主张构建新的所有权主体。其中第一种思路的代表观点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或初始委托人是全民,但该初始委托人是虚置的,而且这种虚置是不可改变的,因此,全面、有力地对所有者代表进行监督约束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必然要求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该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只能授权给某个国家机构行使,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构建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机构及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第二种思路的代表观点是: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都必须是确定的,而国家是抽象的概念而非具体的实体,不能享有和行使民法上的具体实在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国家统一所有权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实际上由各级政府或政府的各个部门分别行使和享有的 。   第一种思路主要是在不改变全民或国家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制度,通过构建新的监督、运营主体、出资人主体,并明确各主体间的权责利关系、加强各主体间的监督制约,实现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的清晰、高效。第二种思路则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认为法律构建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本身有误,以致实践中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理不顺,产生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两种不同思路的研究对最终构建合理、高效的国有资产产权制度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首先保证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构建本身的合理性,这对全民或国家享有所有权提出挑战。论证这一命题,需要摆脱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正确认识所有制与所有权。   (四) 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   在论述国有资产产权的文章中,经常提到产权主体虚置、所有者缺位、所有者权利不到位等。笔者认为这些表述的前提是国有资产投入企业进行运营。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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