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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执行难原因与对策.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
生效日期: | 2006-09-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7182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5KB |
文件简介: | 一、银行主诉法律纠纷执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执行管理是主诉法律纠纷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商业银行法律纠纷执行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执行管理松散、执行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率低下、诉讼不经济、诉讼费用花费巨大、缺乏专业化、执行激励措施不到位等。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执行率低下。 二、银行主诉法律纠纷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执行难,难于上青天”,“计划生育为天下第一难,执行难为天下第二难”。银行主诉法律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是社会经济许多深层次矛盾的具体体现,也是自身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的集中暴露,是各种矛盾和问题长期积累的结果。 (一)外部原因 1、 从历史因素看,执行难问题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 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国家体制拨改贷改革后,国家财政不再向企业无偿拨款,改由银行贷款,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也相应发生改变。许多企业自有资金少,企业严重超负荷经营,应变能力差。同时,长期以来,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许多企业均存在生产产品老化、生产效率低下,企业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能解决的重要后果就是企业的亏损面大,还贷能力差,导致银行的许多胜诉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可以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担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及企业改革的大量成本。一批高负债率的企业在体制转型、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和财务亏损基本上转嫁到了银行身上。 2、行政干预贷款清收诉讼,纵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银行债权 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界定为国有资产之间的内部资产转移关系,为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采取各种手段干预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强行指定银行贷款对象,使商业银行的信贷自主权难以得到落实,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贷款先天不足。此外,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改制势在必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政府层层下达硬性改制指标,为完成改制指标,地方政府不管条件是否成熟,强行改制,同时在改制的旗号下,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形形色色的“改制”、“债务重组”逃废银行债权,由于债权被悬空,使得银行无法执行。如某地级市,低价卖出国有企业,所得价款按照该市政府“先外后内”的指导原则优先偿还境外债务,通过改制,该市商业银行数亿贷款本息被悬空,至今未落实。 此外,市场经济的规律是优胜劣汰,许多国有企业由于体制原因造成应变能力差,加上设备陈旧、劳动生产率低、市场份额少等,出现长期亏损而面临破产或转制,但政府对这类企业以稳定压倒一切为由,“好死不如赖活着”,不让其“好死”,而让其“赖活着”。这些企业的贷款无疑成为银行清收的难点。银行依法申请执行这类企业收贷时,地方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企业倒闭带来震荡,千方百计的阻止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银行债权。即便允许企业破产或改制,也要首先考虑下岗职工生活保障,从而干预法院的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默认或变相支持企业欠账不还,行政意识严重错位,认为企业是地方经济的主要力量,而银行则是国家的银行,没有从深层次认识到银行与地方经济的互惠互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