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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商法维新与企业生存法则变迁.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4696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82KB
文件简介:任何企业都无非脱离它所存在的外部环境的强大影响力。     ——段永基(四通集团董事长)       企业的生存和运作总是与其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的,这个环境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法治环境等等,而这其中法治环境又是渗透在其他环境之中无处不在的。所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法治化的经济时代,企业的生存实际上也是一种法治化的生存,而其中与企业运作相关的商法环境的影响力则更为明显。不同的生存环境决定着不同的企业生存法则。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企业也应当选取不同的生存和经营之道,如果一个企业能够把握法律环境的变化,积极修正自身的运作理念和作法,则相对于他者就可以形成切实的竞争优势,在环境变迁中胜人一筹,脱颖而出。相反,忽视法律环境变化,一味因循守旧,则不但会在市场竞争中慢人一拍,严重者更可能为企业招致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法律危机,导致企业航船触礁。因此,在目前商法环境面临重大变化的当口,把握法律规则变迁动态,积极调整企业生存运作之道本身就应当是一个高明的企业管理者思考和决策的重要议题。    此次商法环境的变迁可以说是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一系列市场经济根本大法的史无前例的修改,以及商业信用立法等若干新型法律制度的建立,必将上演中国商法环境的大逆转。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企业的设立、管理、对外经营、融资、清算等各个环节都会受到冲击。应对这股强烈的法律变迁风暴,不仅要更新企业管理者的经营理念,而且要关注到其中隐藏的法律机遇和风险,才能在变动中保全自我、抓住机会。    公司出生政策放宽:1.5万元即可望拥有自己的公司    《公司法》修改后,公司出生政策将大大放宽。不仅公司注册资本大大降低,而且出资形式和出资期限都比以前有了很大的突破。此次公司法修改更是打破了原有公司股东至少为两人的拉郎配作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条款。    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上,公司法修改后,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有望从现在的1000万元人民币降至100万元,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有望从原来的50万、30万、10万统统降至到5万,这将大大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不仅如此,从出资期限上,这里的最低注册资本并不再强制要求在公司注册时一次缴清,而是可以现行认缴其中的1/4,其余的分期缴清,如股份公司可以在5年内认缴完毕,有限公司在2年内认缴完成。实际上,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我国公司法准备一改现行的“法定资本制”作法而引入国际通行的“折中授权资本制”,这样以来就给拟设立公司的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资金腾挪空间。因为公司初创阶段,最紧缺的往往就是资金,而且事业初期,花费巨大成本筹集大笔资金放到账上也会造成资源浪费,在现行公司法高门槛并强制一次认缴的情况下,大量的公司设立行为往往都是通过“借款走账”的方式进行的,不仅孳生了大量违法行为,而且容易引发纠纷。公司法修改了公司出生的规则,就可以避免再为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铤而走险,而且也为中大规模的公司资金筹划运用留足了空间。    此次公司法修改也扩张了有关出资形式的规定,把工业产权扩大为知识产权,并增加了股权、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而且规定只要经济价值确定、可独立转让,并为公司所需的财产都可以出资。并且修改后的公司法不再限定非现金出资方式所占的比例,而只要求现金比例不低于30%即可,这与法国、意大利的25%、30%基本持平。这样以来,不仅更加方便了公司设立,而且为公司重组实践注入了活力。比如将来完全可以考虑利用“策划方案”、“商业计划”、“技术文章”等版权出资,而且可以最多占股本总额的70%,这就大大降低了公司创立的资金需求。在公司重组中,股权置换、债转股等国际通行的方式在新的商法环境下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从股东人数要求上看,股份公司发起人要求可能由现在的5人降至3人,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放到1人,一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终成正果。用通俗的话语来解释一人公司条款,就是一个人只要投资5万元,就可以开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这5万元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作价等作价入股,但现金出资额不低于30%。也就是说,将来用1.5万元的资金就有望创办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简便性对从事IT行业的人员来说,更是一个利好消息,他们可以用自己的技术作价入股,创办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条款的出台,降低了创业的门槛,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有技术、缺资金的人群进行创业活动。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虽然也只需要一个人,但需要出资的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无形之中就加大了出资人的投资风险,压抑了他们的创业积极主动性,终究不如一人公司更加适合商业活动的需要。如创业失败企业破产,以前的话,个人投资者可能要拿出自己所有的资产,包括家庭财产等等进行赔付;现在则不同,因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按照自己的出资额进行赔付,超过出资额部分的就不用自己的家庭财产来支付,也就减少了来自家庭成员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阻止力量。其实,有限责任条款还可以促使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能够在企业破产之后东山再起,而不至于因为一次的债务关系而东躲西藏,不能再次创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程序也要比普通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了很多,只要带好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工商机关登记就可以了。新商法环境下,个人投资者的创业阻力明显地减少了,创业门槛和创业风险大大降低了,为个人创业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也使公司的操作具备了较大灵活便利性。    比这些有形的修改更有价值的是,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设立有望回归到国际通行的“登记主义”轨道上来。中国长期以来,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乃至家庭生活可以说是无孔不入的。一方面是因为许多人误把社会主义理解为国家主义,国家无所不及的干预社会生活的一切;另一方面是因为法治不健全,国家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无所不及的权力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制约和监督。以公司法为例,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自由设立主义:凡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就应当允许设立,而第2款规定的是公司设立的准许主义,即公司设立需经审批。第77条更是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设立需要经过国务院所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批。但哪些行业的公司设立不须审批可以自由设立却不很明确,各地方掌握也不一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就会造成各案决定,而各案决定就会增加行政权力砝码的滥用。此次商法变革,有望堵住这个行政干预经济的通道,取消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公司设立必须现行经过审批的作法,公司设立一律采取登记主义,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这一变化将根本改写现行的公司设立游戏规则,过去设立公司要一个一个跑部门,看无数个脸色,盖无数个章,一次次被工商驳回的如西天取经式的公司设立过程,将被方便、快捷、灵活的新方式所取代,在摒弃了过多行政干预的商法环境下,经济活力将得到最大激发。    利用公司法,做好管理大文章    入世之后,中国企业更加意识到在管理水平上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全球化市场竞争与合作的环境中明显落后,并严重影响着中国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提高。来自中国企业联合会的调查显示:多数企业重视管理,已认识到管理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在样本企业中,有74.61%的企业认为管理与技术同等重要,认为管理比技术重要的企业比认为技术比管理重要的企业多16.25%。但目前中国大多数企业的管理状况仍然停留在非理性化、非制度化的阶段,即便有自己的一套制度,也与现代化企业制度相去甚远。可以说,中国企业的弱势就在于管理水平,管理基础普遍不行,当它小的时候,还是地方企业的时候,管理上看不出问题,一旦要发展要扩张,最初的管理能力就被稀释掉了,成为前进的大忌。   许多国内企业不会用董事会进行管理,国外企业组建时出资者主要争的是董事会席位,总裁、总监是可以到市场上去聘的;国内出资者则不然,争的是谁家出总经理,出财务总监,董事席位倒是可以作为妥协手段来安排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企业的新的组织模式就很难在这些国内企业中推行。而有董事会的企业,不少董事会又主要由经营班子成员组成,不是经营班子的董事多是各方做出的某种人事安排,并不“懂事”,所以“内部人控制” 现象严重,换一个CEO,便换一个目标,这样的企业很难形成核心理念,所谓“企业目标”多是一些空洞的口号。另外,在一个公司内部,在层级授权,特别是在业务授权上经常出现缺少制约的问题:如在工程、营销等对外经营中经常在供应商、分供方、代理商选择等环节上缺少明确的,可操作的授权和风险控制机制;还有赊销、应收账款、存货和资产管理等环节上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前任离任时账面上“资产”可观,接任者上来一看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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