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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如何走出非流通股股东意见分歧困境.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546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在股改方案执行的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形成合伙关系,任何一个非流通股股东的违约行为、破产行为所造成的流通股股东的合同利益的损失均由其他的非流通股股东补偿。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应由他们在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解决      在股改全面推行阶段,可能会发生由种种原因导致的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对股权分置改革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在上市公司的实际股权分布结构中,A股中非流通股的持有结构存在着两种情况:即一个股东全部持有和两个以上的股东分别持有。由于非流通股的持有股东是特定的,并且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须由他们个别或者共同承担向流通股股东补偿利益的责任。当非流通股股东为独大的“一股股东”时,方案仅由其一人提出,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认可后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说让流通股股东集体表决,这时不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冲突,也不存在不具有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较量,事情就简单的多。但是,如果存在多个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就因为各个股东对利益衡量的差别和“割肉”感受的痛楚不同而发生障碍,实际运行程序中必然要添加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磋商机制,这不仅会增加整体改革推进的时间成本,而且会使股改处于胶着状态。   正是因为非流通股股东个数的确定性,他们之间的先期协商更像是标准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股东对股改方案的否决都会使整体改革工程搁浅甚至胎死腹中。因此,在非流通股股东中存在关键的少数的现象。因为非流通股本身的转手程序复杂,采取其他的方式以使其退出过程的参与只能是最后的选择。   非流通股股东关系的法律性质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集体一致同意的方式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出一揽子解决全流通的方案,在该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且经流通股股份的三分之二同意后,合同关系正式成立。由于非流通股股东都是利益独立的个体主体,且以决议草案的集体名义向流通股股东提出,因此在方案执行的过程中,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如同公司发起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即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形成合伙关系,任何一个非流通股股东的违约行为、破产行为所造成的流通股股东的合同利益的损失均由其他的非流通股股东补偿。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应由他们在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解决。当然,这种合伙关系仅仅存在于股改的特定事务关系中,不可能作其他的扩大适用。   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以及加上非流通股股东人数的特定性以及由他们必须在股改中承担向流通股股东补偿利益损失的责任,故此在决议形成的过程中按一般法理要求其全体一致通过是适当的。同理,由于流通股股东的高度分散,主体的意志表达如果不进入资本表决的程序安排,就不可能形成任何有效的决议;但是如规定过低的通过比例如二分之一(过半数)以上,则会失去相关决议的权威性,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是一个恰当的安排。至于没有规定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的最低比例,我认为这与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规定定足数是一致的,只要在公司通知全体股东投票的工作上多下功夫也就够了,我们不能不顾及中小股东乐于“搭便车”的现实,尽管中小股东知道这次的投票对他们利益的影响力。正所谓“天上掉纱帽,头得伸一下”,更何况可以利用网络参加投票。虽然,流通股股东没有对合同的修改建议权,但是只要投票反对非流通股股东的方案,使其不足三分之二的支持率,就会有机会迫使非流通股股东作出新的让步。   意见分歧原因何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股东以外的持有非流通股股份的战略投资者们,其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们曾经作为合伙人与其他发起人一道组建股份公司,他们以一元一股的成本价获取了公司的股份,并享受了流通股股东溢价买股对公司所作的资本公积金的贡献的利益以及股息红利的分配,他们所持股份的不流通同样已经成为流通股股东利益预期的锁定参考系数;另一方面,他们相对于控制股东而言,也是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混乱的前些年,他们目睹了控制股东对上市公司滥权掠夺行径而无能为力,他们同样是利益受害者。而如今的股权分置改革又要他们同大股东一样承担责任,除了利益平衡的考量之外,他们还可能要经受心理平衡的磨炼。然而,股改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新安排毕竟给他们展示了某种商业的机会,一方面控制股东因为将让出更大的持股份额,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另一方面以可接受的牺牲把死水换成活水也是物有所值的交易。   从方案产生的源头上讲,非流通股股东必得首先就改革方案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后,才能交由董事会讨论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控制股东事实上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协调会议的召集人。非流通股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能发生在方案根本无法产生之时,也可能发生在方案被流通股股东拒绝以后的再次形成过程中,但无论如何达成一致意见是一个法定条件,这是全部程序进行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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