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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论银行法律体系的重构——法理学视角的思考(之二).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1208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9KB
文件简介: 第二章 巴塞尔协议基本原则和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影响      1975年成立的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在交流金融监管信息、制定银行监管条例、加强过剩监管合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和协议,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巴塞尔金融监管体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原则和协议主要包括:1983年的《巴塞尔协议》及其后续文件、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修正案(主要是1999年6月推出的所谓“新资本协议”)、1997年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1998年提出的“关于确定贷款价值、计提呆账准备金、加强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综合把握这些原则和协议,就可以把握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征:(1)强调对跨国银行的合作监管,这也是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初衷和基本的任务。巴塞尔委员会强调对跨国银行的合作监管,主要是对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不断爆发的跨国银行危机的反应。(2)强调监管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可以说,正是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推出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才使其享誉国际金融界,目前,这一资本充足监管框架不仅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得到积极贯彻,而且其它所有拥有国际性银行的国家实际上都积极予以采纳。1999年6月推出的新资本协议根据新的国际经济环境,构建了一个更为完善的风险解决方法,为银行进行风险管理提供了更为现实的选择。(3)提出了一系列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有效地指导了银行业的风险管理。(4)强调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和信息披露。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支柱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则特别强调了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尤其是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原则等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第一节 巴塞尔协议基本原则对   我国银行法制提出的要求      一、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   (一)风险衡量方式灵活   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银行业风险状况,在2001年的新资本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单一化的监管框架(one-size-fits-all framework),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巴塞尔委员会试图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使用对于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的衡量方式,进而更为准确地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   (二)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的选择   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方案的初期曾经试图要求银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普遍对评级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资料的可获得性、评级结果的及时充分披露、评级结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歧议,评级机构本身也不愿意将判断银行风险大小的责任全部担在自己身上,于是,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中除了继续保留外部评级这一获得资产评级的方式外,更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基础的IRB方案(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es,简称 IRB方案)和高级的IRB方案体系,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   (三)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覆盖的范围逐步从信用风险推广到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一些风险(如利率风险等)难以准确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新的资本协议还要求考虑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并相应配备资本。具体计算运营风险的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考虑运营风险的银行只是在考虑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之外,进一步增加20%作为覆盖运营风险的资本。新的资本协议准备采用这个20%的标准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四)适当扩大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套利行为。例如,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对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比率做出要求,使得许多银行为了逃避资本约束纷纷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导的控股公司应当受到资本充足比率的约束。在1988年的资本协议中,对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水平确定的相对较低,而且没有充分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国际银行业基于逃避资本约束的动机,银行资产证券化显著推进,从而使得原来的资本协议不能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水平和所需要配备的资本水平。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则对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另外,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对于非银行机构的大额投资需要从资本中扣除。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15%的投资、以及此类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总额超过银行资本规模60%的投资,都要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这无疑会对那些在非银行领域有广泛投资的银行形成严峻的冲击,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日本、西班牙和德国的银行可能受到的冲击最大。   二、各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和重点   巴塞尔委员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和进入体制差异,因而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使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例如,在2001年提出的新的资本协议中,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状况,自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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