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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论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8832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8KB
文件简介:现代会计不仅是企业财产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企业投资者分配企业收入的基础,更重要的,企业会计为国家税收、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基本数据。会计信息是经济管理的重要信息资源。据统计,我国经济管理中有70%的信息来自会计 。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为国民经济管理和调控决策提供真正可靠的基础。会计数据是我国目前经济数据的70%。因此,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教授甚至提出“天下欲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的观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及相关性是保证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和条件。财政部1998-1999年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果显示,1998年有八成以上会计信息失真,1999年有九成以上企业会计要素失真。研究会计信息失真,构建和完善有效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是一个急迫的问题。本文将从多角度、多方面,就构建和完善有效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从会计制度角度理解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   对会计本身的理解,对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构建有重要影响的,我认为有以下方面:   (一)准确理解会计的作用、职能和会计过程与构建与完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   会计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管理的要求而产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会计最初表现为人类对经济活动的计量与记录行为,其作用主要是为经营者本身服务。现代会计已从简单的计量与记录发展到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作用已不仅是为经营者本人服务。   现代会计不仅服务于企业,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而且还要服务于企业外部的有关主体,为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贸易伙伴、政府、相关的社会公众等提供信息,以帮助他们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重要的是,现代会计要承担起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及为国家提供有效财政收入所需要的信息。正是国家收入与调控的需要,使会计立法与会计信用立法变成强制性的内容,而不再是一般的商业惯例或商事法。会计法也因此被归入经济法范畴而不再是商事法范畴。如果把这一重心理解错了,由此建立起来的其他结论可能也就不大可能正确。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政府收入考虑和政府调控考虑,就不会有现代意义的会计。理解会计的政府收入与调控需求,是有效构建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钥匙之一。   会计的职能,传统主要认为有“反映”和“监督”两大职能。反映职能就是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企业活动的经济信息;监督职能基于反映的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会计法与会计信用立法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对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行为制订和提供有效的规则,使会计信息能够正确反映经济活动,并为经济活动控制提供正确的信息。如果立法不能提供有效规则促成会计活动对经济活动的正确反映,即会计信息失真,那会计立法就存在缺陷或不完善;如果会计立法完善而有法不依,同样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的过程,从广义上考虑,包括会计信息的记录、会计信息处理、会计报告的制作、会计信息的披露、会计信息审计监督、会计信息其他监督等。因此,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最基础部分就是如何通过法律、法规、准则、纪律等,把会计信息形成的整体过程用法律制度规范的形式反映出来。而做好这一工作涉及到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也涉及到如何把会计原理、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以法律规范有效、准确地反映的问题,因此必须依靠会计学和法学力量的结合去实现。会计学理论和会计学方法与会计政策内容上的缺陷是不可能通过法律方法进行纠正的。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问题,必须依靠会计学本身去解决。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都是来自于实践,是实践经验的升华。但有些理论与方法并不是来自于中国的会计实践,因此,会计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充分吸收我国会计实践经验,尤其是通过会计立法阶段的社会建议程序,加以吸收。   (二)科学理解会计行为特征与构建和完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   会计可理解为一种制度,也可理解为一种行为;或者合在一起,理解为一种制度化的行为。会计的社会功能,我在这里是指社会为什么需要会计这样一种制度化的行为。我认为,会计作为一种制度或一种行为,与任何经济制度一样,都不能离开两个方面,即一个是效率,一个是分配。通过这两个功能去实现社会的效率、有序和和谐。效率,主要是要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以同样多的投入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提高产出。效率目标是旨在投入既定时把社会总财富或总福利这块蛋糕做得最大。而分配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如何分配这块蛋糕的问题。分配与会计信用相联系,就必须考虑国家与企业之间关系、企业与代理人之间关系、投资人与国家关系、投资人与企业关系、代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关系、国家与政府机关组织的代理人之间关系,从间接的影响考虑,还有国家、企业与一般公众,尤其是企业或政府机关组织中职工的关系。   事实上,效率问题本身就存在着不同层次主体之间、不同种类主体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如企业的效率与国家的效率不同,存在着冲突;不同企业之间的效率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企业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效率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企业与企业职工之间的效率存在着矛盾;会计人员的效率与企业效率存在着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要求有效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处理好不同层次主体之间、不同种类主体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主体之间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方面的激励的相容性。如果效率激励的相容性不存在或处理不好,会计信息失真就无法避免。分配存在与效率冲突同样的问题。不同层次主体之间、不同种类主体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分配问题处理不好,在分配激励方面不相容,会计信息失真同样不可避免。这可能涉及的不仅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问题,可能还涉及到复杂的产权问题、体制问题。   效率与分配相互影响,但是,就具体的个人行为来讲,就从生活实际现象来看,每个人都更在乎对自己的分配问题,这正是自古即有“不患贫而患不均”之说。或者更准确地说,主体在处理自己内部问题时可能更注重效率,而在处理自己与其他主体关系时,则更侧重分配中的多占。因此,从内部来讲,不同层次的主体在考虑自身的效率方面,都有内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但从外部关系来讲,不管组织还是个人,则都更多的是侧重自身在分配中的多占。当效率与分配多占发生冲突时,自然在选择分配多占方面有更多的内在积极性与主动性。这种行为特征决定了会计信息“真”与“假”取决于会计信息的接受对象,即对主体自身提供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真信息,而对主体之外提供有利于自己分配多占的假信息。这一重要结论适用于从个人、组织到国家的各个不同层次主体的行为。许多企业有所谓“真”“假”“两套账”,即对内一套账,对外一套账,正是这一结论的证实。   因此,因效率问题带来的问题被包含在不同层次的分配问题之中。例如,会计人员在自身利益上讲求效率,如在一定的工资、奖金与升迁机会等总报酬前提下,尽可能节约自己的时间、精力、能力去完成会计任务,极为讲求投入产出效率;而在处理与组织的关系时,则除了尽可能地省时省力等外,还会尽可能地利用机会去通过提供假信息,例如多报车票、私票公报、多报支出等等,方式花样多不胜数,尽可能从组织收入与财富中占为已有。对企业来讲,则对内可能极讲效率,尽可能节省成本,增加收入;而对外在处理与国家关系时,则尽可能多报支出,增加成本,减少税收。对于不同层次的会计领导、会计监督人员,在处理个人与企业关系时,在处理企业与国家关系时,如果与个人利益相关,则对能够增加个人利益的方式选择上有更大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政府机关,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即内部节省开支,增加个人福利,而对外,则尽可能多收多占,增加组织占有。许多政府机关部门的“小金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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