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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投票表决制度——兼谈保护流通股小股东权益的制度构建.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103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 一、引言      中国股市产生之初,由于对国有资本运作模式理解的分歧,形成了一种“非均衡二元结构”的格局:国有股和法人股持股成本低,不能流通但具有绝对控股权;社会公众股持股成本高,可以流通但处于依附地位。决策者原本希望通过该制度设计达到巩固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目的,但却人为导致了今日中国资本市场变革最痛的症结——股权分置。      2004年初,《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尊重市场规律,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流通被正式提上了中国资本市场变革的历史进程。无疑,贯彻“意见”精神,重新建构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是本次股权全流通试点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此为目标,“通知”中提出了“投票决定制度”的破解思路。      二、投票决定制度的内容和性质      “通知”中投票决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有最终决议权。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过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4、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5、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方案征集投票权。      投票决定制度要求决议必须遵循二次表决均通过的叠加规则,就其实质而言,是典型的以调整和调和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为目标的妥协性法律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建构下,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都做出了让步:非流通股股东有权提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有权表决是否通过。如果我们赞同经济学家“市场经济是妥协经济”的观点,那么投票决定制度符合“尊重市场规律”的论点是可以站得住脚的。毕竟,没有非流通股股东的让步,股权分置改革是很难进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投票决定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否是最有效的“妥协解”,能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投票决定制度的法理本质分析      毋庸置疑,股权分置改革是以合理不合法的方式操作的。“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但内容却涉及基本的民事和经济制度,并将成千上万股东之间权利义务重大调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以“投票决定”的形式隔离出去。这是法律的权威性为中国资本市场突破困境的变革做出的牺牲。在这个背景下,对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法救济就显得更加重要。      回溯历史,股权分置是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法不合理的契约关系,而这种契约安排是国家以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在缔约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流通股股东只能或选择走开或选择接受契约。现如今,我们再从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纯粹个人意义上的契约关系的变更,转化成为了强制性规定由作为第三方的上市公司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投票决议。这种投票运作模式虽然损害了部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但却节约了整个股市变革的交易成本,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未尝不可。但是,投票决定制度应当为权益受到侵犯的部分流通股股东提供制度上的补偿。法律不应当允许政策以符合大多数流通股股东利益为借口,再次随意剥夺更为弱势的少数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政策的权威性也迟早会被蔑视。破解股权分置的成本理所当然应由当初“股权分置”制度安排的受益者——非流通股股东承担,而不是流通股股东。      由于股份公司作为集合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共同资源和协作意志的载体已然进行常态的运作,尽管股权分置改革试图解决的问题是股东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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