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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论CEO制度与我国公司法的冲突及协调.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458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 一、引言   CEO即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是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产物。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公司全球业务的拓展,公司内部的信息交流日渐繁忙,由于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存在的信息传递阻滞和沟通障碍,影响了经理层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快速反应和执行能力,美国一些公司开始对传统的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式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变革。CEO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将原来董事会手中的一些决策权过渡到经理层手中。CEO不是总经理,也不是总裁,权力非常大,除了拥有总经理的全部权力外,还拥有董事长40%-50%的权力。董事会成为小董事会,其主要职能是选择、考评管理人员和制定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薪酬制度。CEO虽不是公司出资人,但它对重大事务却有决策权。当然,有些物质资本出资人由于拥有人力资本——专业管理知识,也可以兼任CEO。目前设立CEO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都设有这一职位。CEO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一些网络公司中,在那里,CEO往往是自封的,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也很少有人去研究这一称谓对中国企业到底意味着什么。后来,CEO一职在中国许多公司尤其是传统大公司中陆续出现,例如,海尔的张瑞敏、春兰的陶健幸、康佳的陈伟荣、长虹的倪润峰相继改称CEO。据不完全统计,到2002年中国公司中自称为CEO的就已达到1.2万人。[1] 此时,公司设立CEO一职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然而,产生于美国公司治理实践的CEO制度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能否成功移植并产生良好效果,对此少有人进行法律分析,正在修订的《公司法》也根本没有涉及到在市场上广为实践的CEO制度。   二、CEO制度与我国公司法的冲突   对于中国是否有必要引入美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的CEO制度,许多人认为目前尚不合时宜,理由是法律环境不成熟。然而,CEO是中国公司治理向国际靠拢的一个信号,并不能以目前法律环境的不成熟来否认中国公司设立CEO的必要性。传统公司法中董事会既充当公司业务决策机关又充当执行机关,而经理仅为董事会辅助人的公司治理体制已经难以满足知识经济背景下公司管理专业化、快速决策的需要。随着我国一些大公司业务的拓展,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存在信息沟通障碍不断增多,致使决策和执行成本不断增加,已经严重影响了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快速反应和执行能力。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一点就是让经理人拥有更多自主决策的权力,让经理人更多为自己的决策奋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CEO制度的引入正适应了这一需求。因为,从国外公司发展经验来看,CEO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传递障碍,而将原来董事会手中一些决策权利让渡到经理层中,从而防止决策层与经营层的脱节。因此,为了适应知识经济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的需求,降低公司决策和执行成本,我国是完全有必要引入CEO制度的。   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CEO,也没有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定,那么中国公司在董事长和总经理之外又设立CEO,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从法理上看,公司法具有较强的私法自治色彩。公司章程实际上就是公司参与者之间订立的一个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不是任何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也不在其内;二是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公司法中究竟哪些是强制性规范,哪些是任意规范,争议颇多。江平教授认为,在公司管理机制问题上,应扩大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在公司意思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及权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表决程序中涉及章程修改、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等方面应是法定主义(强制性规范),其他方面应允许公司在章程中作出与法律不同的规定。[2] 因此,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CEO制度,但并不等于中国公司就不可以根据其章程设立CEO,并进行相应授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这些无疑都是强制性规范,因此,虽然按照前面的分析中国公司设置CEO并不违法,但是由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并不能突破公司法的强制规定,将原属于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权利授予CEO。这表明,中国公司设立CEO一职存在法律障碍。现实的情况是,虽然有许多中国公司将原来的总经理宣布为CEO,但一看其章程,就会发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并没有什么变化,实际上这种“CEO”在权利和地位上还是总经理,只不过叫了CEO而已,在公司章程上还是董事会决策下的总经理辅助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的模式。从中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实践来看,要搞清楚设有CEO一职的中国公司中谁是真正的CEO都十分困难。有调查表明:目前有20.9%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这个人往往就是CEO,该类公司的决策和执行权高度统一;有34.3%的中国上市公司董事长不任总经理,这种公司的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对分离;还有一种情况是,董事长不任总经理但每天都参与公司运作,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和总经理都具有CEO的职能,有44.8%的中国上市公司是这种情况。[3] 可见,如果不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进行改造,中国公司在引入CEO制度时,就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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