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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律师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251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根据发展趋势,世界经济发展被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以农业为主的农业经济时代,以工业经济为主的工业经济时代和以知识为主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基本表现形式,以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   199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认为“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薄弱,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依然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核心是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等重要思想,从体制、机制、政策等各方面,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把我国的科技实力变成现实的第一生产力,使我国的综合国力迎头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最近,江泽民同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中指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   当前,从科技活动经费筹集到各类科技项目计划,从贷款扶持到资本市场的建设,处处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决心。   律师业积极地参与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过程,律师服务也有了明显的改善,例如研究与信息技术相关的网络和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加大对证券市场和企业并购市场服务的力度、加强对专门为中小科技企业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开发区、创业投资机构的法律服务等,律师协会还专门成立了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但是现在看来,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方面,立法的发展明显滞后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已成为制约当前该产业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依法行事的律师服务业的服务深度和广度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但是,律师业仍然就通过对服务市场、服务品种、服务方式的创新,拓宽服务领域和提高服务的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法制环境的改善,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仅停留在对无形资产权益认定、实现以及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表层,而是从整体上把握知识经济内涵和国家创新系统的要求,从内在的联系上将无形资产权、技术创新主体和经济利益关系有机结合起来,日益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据考证,高科技一词最早出自美国国家科学院1971年版的《技术与国际贸易》一书。1981年,美国出现了以“高技术”(High Technology)命名的月刊。①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高技术一般被定义为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环保技术等。从新的理解看,高新技术产业泛指“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产业。   1.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内涵   相对于传统工业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存在如下内涵。   (1)技术创新代替规模经济成为当前产业经济的核心内容,中小企业成长迅速   传统工业经济遵循的规模经济理论认为,大规模生产通常具有优越性。在一定限度内,工厂的规模越大,其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越低,因为较大的工厂可以达到较高程度的分工和专业化。   然而,高新技术的应用实现了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加快,产品寿命缩短。传统规模生产的“大”已逐步被“快”所替代,比快不比大,已成为企业界流行的标准。信息技术的成熟应用,已使得小企业可以脱离有组织的工业体系独立存在,物质条件对于企业创新的制约已逐步减轻。技术进步降低了生产对于最小有效规模的需求。而且,“船小好掉头”也成为小企业优越于大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   越来越多的技术型企业通过创新成长为今天的经济巨人,如海尔、联想、远大。中小企业所蕴含的企业家精神与高技术产业特点相吻合,使其在技术创新的研发机制和运作程序方面往往享有比大企业更强的优势。   所以,关注技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参与对其的扶持和培育,已成为今天律师业务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   (2)技术进步要求法律优先保障技术创新者的个人权益   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者对其所拥有的智力劳动进行了经济上的垄断,技术创新成果本质上归属于技术创新者个人占有,这与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的成果归企业或国家所有是不同的。   企业科技人员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知识经济要求社会确立对科技人员无形劳动的合理准确评价系统,以激励他们进行科研创新。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是第一推动力,收入量的高低将影响技术劳动主体天赋的发挥,即创新的积极性。技术创新者的个人利益必须得到普遍重视和法律保护,中关村创业企业二十年来的经常性分立就体现了个体利益优于群体利益。   (3)国家创新系统的建立   根据1996年OECD定义:“国家创新系统是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各种机构组成的网络,它们的活动和相互作用决定了一个国家在扩散知识和技术的能力并影响国家的创新表现。”   在我国,在政府的主导下,由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参与的国家创新系统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内容。律师业作为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已成为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4)对于中小企业和技术创新的投融资支持   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金融业新的效益增长点。目前,非国有商业银行和地区间商业银行都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国有商业银行也纷纷调整了信贷资产比例,出台了专门政策和措施。   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必然伴随相应专门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机制的确立。风险投资作为二十世纪以来具有显著收益的金融创新,对支持发明创新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风险投资运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投机性还比较强。但是,随着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广泛进入,加上创业板市场的适时推出,其发展空间将十分广阔。   2.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1)主要服务对象的变化   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转变为国有大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并重的服务格局。   长期以来,探索有利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的经济模式和管理体制一直是经济改革的核心内容,再加上原有“政银合一”的计划经济特征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国有大中型企业一直作为律师服务的最重要的服务对象。近年来,国有企业投资、对外合资、改制、重组、上市也一直是律师业务的主要部分。   但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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