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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跨国银行准入的形式与条件的比较研究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665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8KB
文件简介:一、跨国银行准入的形式      跨国银行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进入东道国,直接关系到其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接受何种监管等。东道国出于银行业安全、稳健、高效经营的政策目标 ,也往往对跨国银行准入的形式加以甄别、取舍及政策性引导。因此,准入形式是跨国银行与东道国所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跨国银行的准入形式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准入形式系指世贸组织GATS协议所允许的四种金融服务提供方式:1、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保险服务,此类服务贸易的提供者或接受者均不发生位移,故亦称为“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2、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此类服务贸易提供者不移动,接受者发生位移,故又称为“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3、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方的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提供保险服务[1];4、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保险服务,此类服务贸易方式中供应者个人发生流动,而服务接受者不移动,故人们将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称为“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      狭义的跨国银行准入形式仅特指跨国银行以“商业存在”方式进入东道国提供金融服务所采取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是上文所提及的分行、子行、合资行、代表处等组织形式。鉴于目前世界上主要的银行服务贸易均通过“商业存在”方式进行,故本节只探讨狭义的跨国银行准入形式。      (一)分行(Branch)      分行是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开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东道国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分行只是跨国银行经营实体在东道国的延伸,其法律责任全由总行承担。在准入形式的抉择上,跨国银行与东道国对分行的态度存在着歧异。      分行是最受跨国银行青睐的准入形式,其原因有三:首先,跨国银行对分行具有绝对的控制力,可通过分行顺利实现其全球经营策略,而无需担心因股权比例配置所产生的控制力减弱问题;其次,分行是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经营上可获得总行的鼎力支持,突出表现在分行可运用跨国银行全球范围内的资金,而子行或合资银行只能动用其自有的资本金;再次,分行不是东道国的法人,可据有自身的经营技术和管理诀窍,并在某些方面可规避东道国的法律管制,是从事全能银行业务的理想形式。      但是,分行的生存能力和经营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两个条件:一是总行的经营状况,总行与分行具有一体化的利害关系,若总行运营状况良好,则分行就能有长足发展的后盾;反之,若总行经营失败,分行亦随之倒闭。二是母国的有效监管,分行的生存能力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母国对总行的监管程度,若母国监管不力,则总行和分行均会陷于莫名的风险之中。以上两个因素都是东道国所无法控制和预防的,因此,东道国总体而言对分行持从严准入的态度,或是禁止跨国银行以分行形式进入(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冰岛、葡萄牙等),或是以准入条件限制分行的进入(如1991美国《存款保险公司改革法》就对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2]      (二)子行(Subsidiary)      子行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在东道国内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东道国可径行将其纳入本国法制的调控范围,可以采取适用于本国其它银行的监管手段如资本要求、检查、审计、贷款限制等措施以确保子行的安全稳健经营,与分行不同,东道国不甚关心跨国银行母行的经营状况,母行的破产倒闭会导致子行的股权变更,但对子行的安全稳健经营不造成实质性影响。[3]      鉴于上述原因,东道国对子行一般持宽松的准入态度,即使是不允许分行准入的国家也允许跨国银行以子行方式准入。例如加拿大银行法规定只允许跨国银行以子行方式准入。有些国家虽同时允许分行和子行准入,但对子行的待遇明显优于分行,如美国1978年《国际银行法》规定,只有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外国银行子行才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存款(retail deposit)。[4]      (三)合资银行(Joint-venture Bank)      合资银行是由东道国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银行,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合资银行与子行的区别在于,子行大多由外国银行控股,母行对子行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狭义的合资银行则没有外资控股的问题。      合资银行是一种折衷的准入形式,对跨国银行和东道国均有不少好处。跨国银行以合资方式进入东道国金融市场,有助于了解当地情况和利用当地便利条件,开发和占领新市场,还可享受东道国给予合资企业的多种优惠待遇;东道国以合资方式吸引外国银行准入,有助于减少因外国金融资本过于强大而引发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不仅对国内金融市场起到了“缓冲器”的作用,还有助于引进跨国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增强国内银行的竞争力。[5]因此,合资银行形式得到了东道国和跨国银行的共同青睐,绝大多数许可跨国银行进入的国家都允许合资银行进入,有的发展中国家甚至以投资激励措施鼓励跨国银行以合资形式进入该国金融市场。      (四)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代表处是跨国银行驻在东道国的代表机构,只从事调查、咨询、联络和情报收集工作,不从事任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因此对东道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没有实质性影响。代表处是跨国银行进入的最低形式,东道国允许跨国银行设立代表处往往意味着东道国金融开放步伐的启动,具有政策性的标志意义。然而,仅仅允许跨国银行开设代表处,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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