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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金融控股公司:台湾的经验与大陆的选择——对王文宇教授演讲的评论.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86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五月十二日晚,正在大陆作学术交流访问的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王文宇教授来到北京大学,以“台湾的公司治理——兼论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为题,为北大的师生们作了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   在中国大陆关于经济改革的探讨话题中,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渐趋成为学术界的实务界关注的共同热点,金融混业经营渐趋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共同热点,而金融控股公司被一致看好为打破“分业”,走向“混业”的中间桥梁。目前,大陆的光大集团(控制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控股等)和招商局集团(控制招商银行、招商证券等)已被认为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大致形态,而且,未来经过修订的《证券法》很有可能授权国务院对金融混业经营作出具体规定。   较之大陆,台湾在这方面已走在了前头,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已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目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已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前台湾已有14家金融控股公司,每一家控股公司都下辖10至20家金融子公司。可以说台湾在金融控股公司领域的实践,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定为未来大陆逐渐打穿“金融防火墙”的路径方式选择和制度安排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研究颇有造诣的王文宇教授的到来,引起了北大师生的强烈关注。王教授的数本著作已在大陆出版,最具代表性的有《控股公司与金融投股公司法》、《金融法》、《金融小六法》等,这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硕士和斯坦福大学的法学博士同时还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任职于台湾最富盛名的理律法律事务所以及纽约华尔街Sullivan & Cromwell律师事务所。   王文宇教授以台湾公司法制的最新发展和台湾企业公司治理现状为切入点,对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评论。   王教授首先肯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金融业发展的积极意义。王教授认为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行业虽处于同一控股公司控制之下,但彼此之间存在风险的区隔,而且这种业务的分割还有利于控股公司对不同业务的管理、考核,王教授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比较为例,说明前者的保守倾向和后者的创新倾向使得控股公司对两项业务的控制策略应该是区分而不是混同。   在论及何谓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时,王教授介绍了台湾的标准,即“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持有控制持股”,具体来说要超过25%的有表权决股份,而且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经营具体业务,它仅有的职能就是控制下属子公司,比如台湾的“华南金控”,集团共有7000员工,而控股公司员工总共只有45人。   同时,王文宇教授比较了各国金融跨业经营的几种模式。台湾和日本、韩国一样均是通过不经营具体业务的控股公司来实现金融业的融合,而美国则是通过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来允许银行经营保险、证券业务。在此之前就实现混业经营的英国和和德国则是允许一家金融企业本身既从事具体经营,又可控股其他领域的金融企业。至于何者为优,王教授未下断言,认为应让现实的发展状况来验证。这一观点对中国的金融改革是有积极启发意义的,即制度模式的移植,往往在本国环境中会出现不同的效果,对外的借鉴一定要建立在对自身现有体制结构的充分认识和完全把握的基础之上。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能否投资于非金融行业,王文宇教授也做了分析。美国和台湾过去一直是禁止金融企业投资非金融行业的,但近来这种禁令被打破了,允许其投资进入金融业的附属产业(如电子商务、休闲场所等)以及高科技行业,而德国对此一直持较开放的态度。其实王教授提出的这个问题尤其值得大陆方面的重视,像光大,招商局这样的集团,其隶属公司不仅有金融企业,还有其他部门产业,这就为关联人获得贷款提供了便利,从而存在了隐性金融风险。其实,大陆的监管部门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不久前银监会就制定了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向关联人贷款的制度规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王文宇教授指出了台湾法律对股东权利保护的不足。王教授认为在原先的公司形态下,股东可以通过控制金融公司来直接控制金融营运资产,而控股公司形态出现后,股东对营运资产的控制要多增加金融控股公司对其从事具体经营业务的子公司的控制这一环节。尤其是台湾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即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就是这种“一人公司”。2000年的《公司法》第128条(1)又允许母公司无需通过选举,即可向子公司委派董事(事实上由控股公司董事会委派),而且重大交易,关联协议,并购安排等都无需股东会批准。这就在事实上削弱了金融控制公司的股东对实际运营中的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尤其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来说问题更大,极易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当局滥用权力的情况出现。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公司法中有“揭穿公司面纱”理论,其相应的规定可以很好保护股东的权益,而台湾却缺乏相应制度安排。王文宇教授对台湾法律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规定不足的分析应很好地为大陆的立法者借鉴。在中国大陆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不合理关联交易,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利等问题如不得到优先解决,将来一旦出现大量金融控股公司,整个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就会由于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而遭到威胁。   在回答在场同学的提问时,王文宇教授也论及了台湾金融监管的新发展,王教授谈到了台湾即将生效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虽然在形式上顺应了金融监管一元化的趋势,但实质上,只是把原隶属于“财政部”的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均挪至监理委员会之下,由于缺乏功能性整合而显得换药不换药,这个问题也给出了这么一个启示,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需要原先各自独立的监管部门加强统一化的进程,这方面,英国的FSA是一个很好的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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