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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思考.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1584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87KB
文件简介:关于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思考    ------解析现行瑕疵出资制度   一、 问题的提出   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对外信用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在公司存在及运转的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途径。股东出资瑕疵与否直接决定了公司资本是否真实和充实,直接关系着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出资瑕疵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公司法》颁布时国内特定的经济及法律环境以及现实中存在的皮包公司等公司制度滥用现象决定了中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1: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并实行验资制度。但是如此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否达到了其预期的效果呢?实践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在《公司法》颁行之前,资本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导致在经营中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因此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公司法》实施之后,又出现了股东采用各种手段抽逃出资,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引发股东间对公司财产争议的情况”2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之所以没有达到其预期的积极效果,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貌似严格,实则漏洞百出。而出资瑕疵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本文将主要论述现行出资瑕疵制度,分析其缺陷,并试图使之更加完善。   二、 有关瑕疵出资的基本问题   (一) 瑕疵出资的概念、分类   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未吻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即构成瑕疵出资3 。<公司法>第19条, 第 23-26条,第34条,第73条,第78条,第80条,第82条,第91条,第 93条 ,第187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第7-10条,第12条等均是有关股东出资的规则,出资人出资违反这些规则,即构成瑕疵出资。   瑕疵出资根据不同标准可做不同分类:   如以瑕疵存在或发生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公司成立前的设立瑕疵出资和公司成立后的增资瑕疵出资;以出资种类为标准,则分为现金瑕疵出资和现物瑕疵出资;以发生瑕疵的载体为标准可分为因出资标的本身存在瑕疵而致的瑕疵出资和瑕疵出资行为。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有瑕疵即瑕疵给付,瑕疵出资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出资不实。本文所指的瑕疵出资既包括设立瑕疵出资,也包括增资瑕疵出资,既包括现金瑕疵出资,也包括现物瑕疵出资。中国公司法中缺少对瑕疵给付的规范,但可以参照民法中瑕疵给付予以救济,本文所指瑕疵出资只指瑕疵出资行为,即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不同的瑕疵出资行为,发生瑕疵的阶段不同,责任也有差别。   (二) 瑕疵出资的原因、危害及规制必要性   瑕疵出资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结起来,主要是由于股东对自身利益的追逐和出资制度的缺陷造成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和过高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使得某些股东通过虚假出资等来取得公司成立;貌似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缺少严密的防范机制和制约机制,加之责任的不完善等,这些均是导致股东瑕疵出资的制度原因。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即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的获取自身利益的愿望与不完善的制度相结合就出现了虚假出资等瑕疵出资形式。   股东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形成的最基本的途径,瑕疵出资直接影响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实,而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实与公司的初始信用密切相关。股东出资瑕疵不仅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成立,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侵害已成立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真实、充实的注册资本作为公司的初始信用,直接影响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虽然公司债权人债权赖以实现的物质担保并非章程所记载的静态的注册资本,而是公司拥有的现实资产,尤其是公司的净资产。但是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净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由股东缴纳的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资本将公司送上航程的话,那么关于公司资本的有关制度,则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了预防风险的救生板,为公司信用提供了安全垫。4” 瑕疵出资则使公司在航程之初就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决定了接下来的航程中将不会是风平浪静。   而且,由于《公司法》颁布之初对注册资本的错误认识,及对其作用的错误宣传,人们已经习惯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过高地期望它能为债权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许多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将注册资本的多少作为决策的唯一标准。在这样的背景下,真实、充实的注册资本更是直接决定着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决定着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此,建立完善的瑕疵出资制度,将有助于公司顺利安全起航,并保障航程中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 解析现行瑕疵出资制度   中国现行的瑕疵出资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24-26条,第28条,第34条,第80条,第82条,第91条,第93条,第206条,第208-209条,第219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6条,11条,13条,15条,20条,22-25条,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61条,《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暂行规定》第21-24条;。《公司法》第24条,第25条一款,第80条,第82条,《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暂行规定》第7-10条,第12条,是有关出资形式及出资缴纳规则的,违反即可构成瑕疵出资,《公司法》第26条,第91条,第219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3条,第27条是有关验资制度的,有效的验资制度可以减少瑕疵出资。《公司法》第25条,第28条,第34条,第93条,第206条,第208-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61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1-24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0条,第22-25条主要是关于瑕疵出资责任的,构成中国现行瑕疵出资制度的核心部分。阅读这些条款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瑕疵出资制度主要是对出资行为的规制,且注重对行为后果的规制,而忽视对出资行为本身的规制。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瑕疵出资制度并没有规制所有的瑕疵出资行为,其仅强调股东必须及时足额出资并转移出资物的所有权,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却没有构建出合理的预防机制来阻止、减少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对实践中出现的瑕疵出资行为也没有给予充分合理的规制,现行瑕疵出资责任体系主要规制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政、刑事责任。   (一) 出资违约责任   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出资人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5。 这里的违约指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各种瑕疵出资形态,责任对象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其他出资人。出资人不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致使公司不成立、被撤消或解散的,应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的,还应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的,各国公司法均赋予公司特定的救济手段,如行使失权程序,行使追缴出资权,损害赔偿,利息罚则等。   我国《公司法》第25条二款是关于出资违约责任的规定,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条可以看出:   (1) 我国公司法中出资违约责任主要是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所承担的责任。有学者认为,该责任只适用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不成立、解散、被撤消的场合 6。因为公司成立后,只应向公司承担责任即可。事实上,在公司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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