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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防范我行客户关联风险的法律指导意见.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
生效日期: | 2006-09-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113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关于防范我行客户关联风险的法律指导意见 为防范客户关联关系的存在及关联方交易给我行带来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行特下发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正确区分客户关联风险 客户关联风险错综复杂,但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关联交易风险和非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是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给贷款银行带来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以外的其他客户关联风险是非关联交易风险,它是因关联方关系的客观存在而产生的。如关联方之间提供担保,即属于关联交易风险范畴;而关联方财务状况恶化对借款人产生的影响,即属于非关联交易风险范畴。 正确区分关联交易风险和非关联交易风险,需要明确“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涵义。 (一)关联方关系 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制度给出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有: 1、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2、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 3、企业与其合营企业; 4、企业与其联营企业; 5、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拘泥于上述形式,而应当看其关系的实质,即,视各方关系是否存在着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比如承包人与既无投资关系,也无其他关联关系的发包人之间,因存在着实质上的控制关系而属于关联方关系。 (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对价。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关联交易,其类型主要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银行客户关联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客户关联交易风险 1、关联方之间购买或销售商品时的潜在风险; 2、关联方之间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时的潜在风险; 3、关联方之间提供或接受劳务时的潜在风险; 4、关联方之间从事进行相互代理时的潜在风险; 5、关联方之间相互租赁资产时的潜在风险; 6、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时的潜在风险; 7、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或抵押时的潜在风险; 8、关联方之间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时的潜在风险; 9、关联方之间进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时的潜在风险; 10、关联方之间签订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协议时的潜在风险; 11、关联方之间支付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时的潜在风险; 12、关联方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时存在的其他潜在风险。 (二)客户非关联交易风险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