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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联企业信贷法律风险的防范.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417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 关联企业组织结构的复杂性、关联交易的隐蔽性给银行的信贷工作尤其是信贷资产保全工作带来了法律风险。总结信贷业务实践中的有关经验教训,并结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防范关联企业信贷法律风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充分认识关联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增强对关联企业融资的风险意识。   公司以自有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世界各国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共同规则。但由于我国关联企业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规制,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规范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责任,加之当代中国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的薄弱,从而使商业银行在面对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信贷实践表明,关联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空白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成为公司股东逃避法律监督的工具,甚至异化为一种法律难以追究股东责任的障碍,成为控制公司逃废银行债务、获取法外利益的工具。受关联企业法律制立法缺陷的影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将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倾向,即认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不管控股股东的恶意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基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在向公司客户尤其是存在关联公司的公司客户发放贷款时,要充分认识对关联企业贷款的法律风险,增强风险意识。     二、切实做好对关联企业贷款的授信,做到统一授信和个别授信相结合。   对关联企业的风险进行防范首先在于对关联企业集团进行统一授信。统一授信可以避免其因资本或资产的虚增而导致的信用膨胀,从而可以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集团授信总量的高估,同时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统一考察集团受信承受能力可以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信用风险。   对关联集团企业授信要突出集团的组织管理特点,特别是对控股结构型管理模式的集团企业,要通过对集团统一授信与成员企业单独授信进行双重风险控制。这是由于这种类型的成员企业比较独立,可以自由地对外融资,虽然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财务和经营的决策权,但子公司毕竟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其目的首先是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首先服从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也要对子公司的信用度进行有效地控制。   此外,需要指出,信贷业务实践中银行主要将有股权控制关系及有同一法人代表的关联企业纳入统一授信的范围。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尚不足以防范关联企业产生的融资风险。根据实践,可以将纳入统一授信的企业范围予以合理扩大,建议将虽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但事实上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纳入统一授信评审的范围,如存在资产混同、人格混同(人员、资金、财务没有隔离)以及其他存在不适当控制关系的企业。      三、重视贷前调查工作。   鉴于目前关联企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信用状况,贷前调查工作对于贷后管理以及可能进行的信贷资产保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表明,不少问题贷款的出现以及问题贷款的保全工作之所以被动或者收效甚微,与贷前调查工作的薄弱有很大关系。   贷前调查中,要多渠道收集关联企业信息,认真审查合并会计报表,做好对候选借款企业的财务分析,尤其要认真识别不公允关联交易。要着重了解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分开等)、关联企业之间的组织结构模式、业务运营模式、管理运作模式(尤其是财务管理模式)、企业的重大资产状况及其产权归属;要尽量弄清楚所有关联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控制关系)、财务关系、紧密程度以及往来情况等等。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控制关系对候选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影响。   目前银行在积极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贷款市场,但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控股公司过度控制、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尤其是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与控股股东常常不分)、股东法律观念、信用观念淡薄等问题,因此尤其要注重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并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认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四、对关联企业贷款要选择合适的借款主体。   由于关联企业背后常存在一个企业集团,而企业集团内部组织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同,集团本部即母公司的性质也不同。银行应根据母公司的不同性质,确定借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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