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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股权分置:有的放矢完善股改投票表决制度.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806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完善投票决定制度应当以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和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变化中的各类因素,围绕方案的提出和修改权、表决会议的独立性、最低投票率(主要是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参与表决的最低数量要求)、独立董事责任、信息披露、权证对价高风险性的识别和可诉性等多个方面取得进一步突破,争取圆满破解股权分置这个涉及利益面众多的难题,实现多赢的改革局面,以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必然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重新建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是本次股权全流通试点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此为目标,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提出了“投票决定制度”的破解思路。我们认为,投票决定制度在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方面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赋予了流通股股东否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提出方案的权利。非流通股股东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投票通过,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得到了尊重。但投票决定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投票决定制度的内容和性质投票决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有最终决议权;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方案征集投票权。   投票决定制度要求决议必须遵循二次表决均通过的叠加规则,就其实质而言,是典型的以调整和调和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为目标的妥协性法律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架构下,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都做出了让步:非流通股股东有权提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有权表决是否通过。如果我们赞同经济学家“市场经济是妥协经济”的观点,那么投票决定制度符合“尊重市场规律”的论点是可以站得住脚的。毕竟,没有非流通股股东的让步,股权分置改革是很难进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投票决定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否是最有效的“妥协解决”,能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票决定制度的改进探讨不可否认,投票决定制度在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方面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赋予了流通股股东否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提出方案的权利。非流通股股东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投票通过,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得到了尊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票决定制度具体内容的合理性和逻辑性是不被置疑的。相反,投票决定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流通股股东没有提出方案或对方案进行适当修改的权利,流通股股东表决会议不独立且没有设定最低投票率,独立董事责任不清,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等等。   现行的投票决定制度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非流通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提交,流通股股东没有提出方案或对方案进行适当修改的权利。这显然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置于不对等的谈判地位。方案既然是以变更原来的“霸王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变更,自然就应当赋予弱势方更多关于变更内容的话语权。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赋予流通股股东方案提出权;赋予流通股股东代表参与方案制定权;方案草拟期间举办听证会;方案正式提交审议前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独立董事必须仅代表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义务。   投票决定制度依据类别股东投票机制,采取“一次召开,两次点票”的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且没有设定最低投票率。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是否构成类别股东股关系在法学界存在争议,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小股东制衡控股股东“资本多数决”优势的有效手段,也得到了证监会试行方式的认可。笔者认为,不同的类别产生于不同的利害关系,投票决定制度的“类别股表决说”是完全成立的,但临时股东大会的“一次召开,两次点票”不能保障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独立性。笔者建议采用“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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