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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大型零售商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H:批发和零售业
生效日期:2006-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602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6KB
文件简介:大型零售商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吴伟达 【摘要】作为滥用交易中优势的行为之一,大型零售商向其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的行为,既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竞争行为,同时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对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和有效竞争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关键词】大型零售商 供应商;滥用;规制 【全文】   作为生产厂家(以下称之为供应商),如想把生产的产品摆进大型超市销售,就得向大型超市的经营者(以下称之为大型零售商)缴纳进场费、新品上架费、新店开业赞助费、店庆赞助费、媒体广告费、落地陈列广告费、快讯赞助费、新店开业折扣、损耗补偿等费用(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为进场费等费用)。这已成为当今商业流通领域内不成文的“规矩”,有人甚至称之为“商业惯例”。       那么大型零售商向其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合理吗?大型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本质上是一种什么行为?如果说不合理,依据是什么?人们虽然对进场费等费用颇多微词,但从理论层面对之进行分析质疑的还不多。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大型零售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的行为的性质、形成机理及规制办法作一探讨,这对一个致力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国家来说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同时对正在酝酿中的反垄断法框架的科学确立也不乏理论价值。       一、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行为的概念及形成机理       (一)大型零售商向其供货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行为的定性       有人说,大型零售商向其供货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是零售业高度集中后出现的规律性现象,是大型零售商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但根据以下两组数据分析,我们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数据显示,作为中国最大的连锁超市,联华和华联2003年的销售额分别为240亿和180亿元人民币左右,市场占有率不足1%。[1]中国流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课题组提供:与流通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连锁经营的发展仍较为滞后。比如,美国最大的50家连锁商业企业销售总额在1993年即已达4910亿美元,占当年美国零售总额的21.34%,2001年美国前100强零售企业占美国市场的34%,其中仅沃尔玛就占美国市场的6%。2001年德国的前十名零售企业零售额占德国市场的84%。相比之下,我国2001年零售百强仅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3%,这说明我国流通产业集中度较低。[2]       以上数据显示,我国大型零售商的市场占有率还很低,尚未形成垄断寡头,既然还未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无从实施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大型零售商滥收进场费等费用的行为又是什么性质的呢?笔者认为,大型零售商所以能够任意向其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而供应商又敢怒而不敢言,关键在于其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确立,是其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结果。       (二)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行为的概念及形成机理分析       在竞争法学中,所谓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行为是指在特殊的交易环境中,享有优越地位的企业,不合理地利用其地位限制竞争,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3]也有的学者将其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道归入滥用经济优势地位行为一类。笔者对此没有太多的争议,但各国竞争法对这两种行为在立法上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对交易中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确立较晚,至今仍未在各国反垄断法中普遍确立。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则是各国反垄断法中的必然内容。目前,对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进行规制的国家只有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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