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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公司治理之研究.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2388
文件页数:1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97KB
文件简介: 一、公司治理之意义      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又称「公司管控」[1]、「公司管理」[2]、「公司管治」[3]、「公司控制」[4]、「公司统理」[5]、「公司监理」[6]、「公司监控」[7]、「公司监督」[8]、「企业监控」[9]、「企业监理」[10]、「企业管控」[11]、「制衡监控」[12],故台湾学者对此用词混乱,众说纷纭。台湾学者王文宇将之译为「公司管控」,认为(governance)一字本寓有「自治」及「监督」双重含意,一般英美学者使用此名词时多兼及「管理」及「监控」两个方向,因此使用「公司管控」,似较贴切,其包括「管理」与「监控」两个面向,第一个面向(管理)系指公司透过自治方式来「统管」(govern)或「经理」(manage)业务,例如设置股东会作为最高意思机关,及遴选经理人以发挥专业经营等;第二个面向(监控)为采取适当监控机制来「监督」(monitor)或「控制」(control)公司事务,例如设置董事会来监督公司业务经营,并课以各种义务或责任以防止违法滥权。   学者刘连煜教授使用「公司监控」,其认为「公司管理」容易与公司之企业管理的概念混淆;而「公司控制」与「制衡监控」之名词,则易让人误会与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之概念相同,所以选择使用「公司监控」乙词,以表达其监督、防弊的概念。   笔者对于(Corporate Governance),采「公司治理」,其理由:第一、大陆学者几乎全采「公司治理」之名词,对于任何人从事公司法律之研究,单纯而容易,言简而意赅,不会混乱,符合法律基本精神,使复杂事物单纯化。第二、台湾学者同一名词,却高达12种用词以上,徒增纷扰,而最近学者有改采「公司治理」用词之趋势[13]。第三、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尝言:「要辩论,首先定义用词先一致」,以免坚白同物之误解,公司治理用词一致,中文法律学者则极易清晰彼此之含义,以免陷入文字用词之迷失与盲点。   学者刘韵僖、叶匡时认为「公司治理」的定义,即:「健全企业的董监事组成与运作,降低少数企业主掏空公司资产的机会,而使公司在长远发展中董监事的角色功能能合理发挥。」学者陈春山以为:「公司董监事会对公司统治管理权责,为股东会股东权的下层权责,而公司统理权的下层权责则为公司经理。」学者刘连煜则认为:「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为防止经营者于掌控公司大权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浪费奢侈甚至利益输送之情事发生,故法律设计予以公司所有权者制衡监控经营者之权。」学者黄铭杰认为:「如何将有关公司决策、营运与监督等权限,在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员工、甚或公司周遭居民等利害关系人之间,做合理且公平的分配,进而促使公司得以在效率性与公平性间,求得平衡的发展。」   大陆学者陈丽丽认为公司治理,即指:「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关的设置状况,以及各公司机关权力与利益的分配、制衡和协调机制[14]。」学者崔勤之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和法律规定的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机制两部份[15]。」学者姜华未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是以建立合理制衡关系为目标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16]。」学者方龙喜认为:「公司治理机制是指公司机关的配置及其相互关系,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如何在公司机关之间分配权力,建立高效的激励和约束经营者机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17]。」   由于「公司治理」一语所包括之内容繁众,几乎不可能对其概念、定义作统一具体的描述,故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 , ALI)在历经十几载的讨论后,于1994年所公布的「公司治理原则」(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放弃对该词做出定义的规定。此种困难亦反映在上述各家学者所用之名词,惟不论何者,笔者认为总归公司治理之涵义,一言以蔽之,即:「公司权力之制衡,利润之均沾。」      二、公司治理理论之渊源      公司治理是一个从法律学、经济学、财务学、会计学、甚至政治学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司企业组织的运作,以及其所涉及的各种利害关系人,包括股东、经理人、员工、上下游厂商、社区、贷款银行、政府税务机关等之间的互动,以评估其各别绩效的一个课题[18]。由于公司法理论自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一直经历着重大的演变和发展,关于公司治理的探讨随之亦不断进行调整和重构。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集中体现为如何进行法律上的制度架构,使公司的经营管理阶层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不损害公司法人和其它成员的利益。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理论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由英国学者R. Tricker率先著书立说,并以此作为书名。其实1932年美国学者伯利(A. Berle)和米恩斯(G. Means)出版「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19],乃探讨美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先驱,该书认为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和公司股权日益分散,股东拥有统治的地位将不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已成为美国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所谓「经营者支配论」,几乎都是从这本经典著作衍伸,迄今仍然发挥极大的影响力。主张公司要有效运作,内部组织应将「控股」及「治理」分开;认为股东拥有公司股权,以控制股权体现公司主人的身份,而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因为股东本身未必拥有管理公司的专业知识,而董事会成员有时亦各别缺乏庞大资金成立公司,其却是由经验丰富的企管菁英所组成,故公司将股东与董事合并,便各得其所,各展所长。该著作中亦提出,公司治理问题是由公司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所产生,公司控制者和所有者具有不同的利益,在人性的自然私欲上没有理由假设公司控制权的经营者会选择以所有者的利益为目的而经营公司。故公司治理一直致力于解决公司的控制者与所有者之间利益均衡一致的问题[20],亦即公司治理的目标取决于公司控制者在何种程度上平衡自身的利害和所有者的利润。   在人性的立论上,非所有人而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经营管理者常会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或怠于行使其职权;如何赋予非所有人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又使这种职权之行使受到约束和监督,使其不致于肆意脱轨,堕入滥用和放纵,正是各国公司治理制度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由于股东本位的局限性,公司信息的不对称,以及股东搭便车问题的困扰,传统公司治理结构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公司治理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故二十世纪未迄今,世界各国掀起一股「公司治理」研究热潮[21],美国法律协会(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总结有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成果及八十年代末期以来美国各州公司法变革的实践基础上,于1992年公布「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的白皮书;1992年英国亦发表「公司治理财务指引」(The Financial Aspect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的Cadbury报告;1997年日本亦在公司治理论坛公布「公司治理原则:关于新日本型公司治理结构思考」[22],1998年日本公司治理委员会(Corporate Governance Committee)发布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报告;1998年欧洲「经济合作暨开发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亦为统一其会员国公司治理实践而公布「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而深受德国法影响并对传统股东本位的公司体制有着根本性否定的「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虽尚未被欧盟立法机关通过,但该草案中有关「双层委员会制」和「职工参与制」等条款,为新的公司治理提供范本[23];亦即以「股东会中心主义」为基本特点的传统公司治理结构,已经转变朝向职工参与制的「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有机结合」的共同治理模式[24]。影响所及不仅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反省其国内公司企业治理监控结构的妥当性,更因为影响世界经济体系深远的亚洲金融风暴事件发生,促使国际组织亦开始检视各国公司企业结构体质是否健全,并相续公布有关公司治理方针,提供各国政府作为修改其国内公司法制之参考,例如欧洲经济合作暨开发组织(OECD)不仅于1999年3月,在韩国举办一场「亚洲各国之公司治理:比较透视」会议( Conferenc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Asia: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并于1999年5月底,公布「OECD公司治理原则」(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5];世界银行亦于最近出版有关「公司治理:完成体制」 (Corporate Governance: 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26]的报告,要求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低标准,目的在于适应现代工商业经济发展与需求,进而便利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企业之发展。      三、公司治理立论之内容      公司治理就是外部投资者藉以防止权利被内部人剥夺的一套机制,此剥夺方式包括内部人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将公司产品、资产或增资证券出售给他们控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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