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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公司治理的偏差.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473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文/吴金勇      榜样带给我们迅速认识资本世界的本领,但也带给我们一个混杂的公司治理体系,从这个角度来看,榜样力量的消失是好事,正是我们回过头来解决根本问题的时候了。只是,我们看到是另一种情况。我们并没有静下心来总结经验      从安然、施乐到世界通信,美国一系列的公司丑闻,给全球经济带来阵阵寒意。伴随着美国人的愣怔,投资者信心大减,股市大跌。   “这一切是如何造成的?”原因众多,但一些信赖完善市场机制的美国人却迁怒于小布什。   理由是,有人根据自二次大战后美国总统大选和股市变化的关联性分析,得出了这么一个有趣的结论:大选年次年的股市平均表现最差,其次是大选当年,大选前一年则是股市表现最佳的年份。而且,依照过去经验法则认为,共和党人当总统对股市就是一个最大的“利空”,华尔街股市这两年就要遭殃。早在去年初小布什当选时,华尔街的投资人就担心美国连续10年的股市牛市行情将彻底走完。原因未必正确,但结论是对的。丑闻不过是早已存在,只是到今天才暴露于漫漫熊途中的一两个论据罢了。   当然民间流传的小布什“罪魁”说,毫无道理地增加了小布什的气愤。连日来,面对接二连三的公司财务丑闻,布什也不得不出来宣布,打算要“好好修理那些与自己关系甚密但却胡作非为的公司经理们”。他不断地表态,要“打击”造假分子。      榜样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面对美国公司造假,大洋彼岸的中国有点失落了,因为美国的公司治理一直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可现在眼看着榜样的力量在消失……这对我们来说是福还是祸?   一提起杰克?韦尔奇,我们也许会想到中国也有一个同样极具天才的“管家”王熙凤,但提到公司治理,我们就显得太陌生了。   上世纪80年代,美国、英国等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量公司破产,公司董事的勤勉尽责、诚信义务和董事会的持正运作得到了突出强调。为此,英国率先建立了一系列上市公司广泛实施的公司治理准则和做法,美国、加拿大等国紧随其后。   而此时中国发生的事,不过北京天桥大胆发行股票,体改委召开西直门会议,小平同志赠范尔林飞乐股票之类的事,根本谈不上公司治理,直到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开始制定《公司法》,并在一年后正式实施。所以,我们的公司治理常识只能是学习国外现成的榜样。   世界各国流行的主要公司治理模式有两个,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和美、英的外部市场监控模式。 德日模式主要是强化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权限,股东会、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之间所形成的这种制衡机制。尤其是在德国,公司监事会有权聘用和罢免董事会成员,这一杀手锏对促使董事们“奉公守法”起到十分大的制约作用。它是一种“组织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通常称为“一会制”,其特点是,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董事会既具有业务执行职能,也具有对此的监督职能。在以广泛而分散为基础的股权结构下,美国公司的经营者控制特征十分典型。由于股票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很大,因此,美国采用的是一种“市场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就英美模式而言,中国的股市并不发达,企业资产结构中股市的影响十分有限,公司治理如果过分依赖于公司外部股市的力量,必然难以取得圆满的效果。就德日模式而言,由于中国金融体制和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银行不能投资企业,持股公司的形式也不普遍,难以通过这些长期的持股者与经理层保持长期关系并对经理实施直接监督。因此,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以二者为基础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   结果我们看到一个颇具特色的中国式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法律形式和用语方面大体采用德国法律表达方式,而实际运作与英美模式制度相近。   与德国同样设置股东大会以及作为并列机构的董事会与监察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的决策与执行,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与财务进行监督。   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公司股权结构,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德国模式相似,我们的股权设置也是集中度非常高的。只不过主体不同,德国的主要股东是银行、企业持股,而我们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绝大多数是国有投资主体或国有企业。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其选择的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存在着先天不足,因而十多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一股独大”的乌云总是不散。   名称、股权集中度与德国模式相似,而我们的公司治理目标则是与美国相似的,即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凭借证券市场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监督。10年来,我们一直也是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公司治理的最终价值目标。   今年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其第一条就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直到第八十一条,我们才看到:“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德日等国家在公司治理的目标中,客户、供应商、员工、债权人以及社会利益等都有相应权重的考虑,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而股东价值最大化被当做短视甚至是反社会的行为——而我们恰恰这么做了。在债转股、破产过程中,一些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一些企业恶意收购重组,股东短期获利,企业长期发展受损,并伴损害职工利益增加股东利益现象——这其实并不只是所谓的阵痛。   尽管上面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冲突,但表面上还是合理的。但当我们再引入美国的独立董事时,就连表面上也开始冲突起来了。   独立董事制度流行于美英等国家,公司内部没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这是他们对强化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一个有效选择。我国属于二元权利模式,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   有监督机构为何还要引进独立董事呢?一方面,因为我们学来的监事会形同虚设,10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出问题的不在少数,但至今在披露的公告中,我们还没有发现一家具有独立的、敢与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有不同意见的监事会报告。监事会虽然是从德国“引进”的,但并不“正宗”。德国的监事会相当于我们的董事会的职能并没有监督职能。我们监事会产生机制又有问题,结果就是有和没有一样。另一方面,无意间独立董事已渗透进了那些在香港、英美上市的中国公司。这些地方上市必须要与他们公司治理结构相匹配,而他们的要求是要有独立董事的。   所以,我国引入旨在“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独立董事制度。可这些目的的最终实现将取决于“独立董事”能否对“大股东”形成真正的监督和制衡。   设立之初,中国证监会一位官员强调,独立董事应是董事会的脊梁。仅过了一年,也就是今年4月,我们就听到经贸委一位官员说:“目前,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情况较为普遍,形成‘内部人控制’,侵犯中小股东利益,妨碍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转就成为必然结果。即使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也很难从根本上改变这种股权结构所带来的弊端。”曾经热热闹闹的独立董事现在就是这么个结局。   德国1998年商法和公司法进行大规模修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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