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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公司法修改应允许人力资本出资.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948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知识经济时代,经济运行已从对货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物质资本要素的倚重转向对科技知识、管理技能等人力资本要素的倚重。人力资本理论在最近30年来因而成为经济学一项重要理论武器。   在法学界,一些学者也开始反思公司法排除人力资本的合理性,质疑公司法将物质资本股东设为公司唯一所有者的正当性。在立法层面,发达国家已开始或多或少地引入人力资本观念。美国《商事公司示范法》规定,已履行的劳务、劳务合同可以作为取得股份的对价。英国通过判例法确认,向公司提供劳务换取股权的协议是可以接受的。法国公司法也允许劳务出资。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公司法都为员工持股、股票期权提供了制度支持。知识经济时代,谁先控制和利用了知识,谁就会取得领先地位。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公司出资方式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就是对知识的控制和利用。人力资本出资立法必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一国创新法律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为人力资本出资留下空间,即使是许多国家已承认的劳务出资也被禁止,片面强调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而忽视其经营功能,不仅使具有极强经营功能的人力资本与具有极强担保功能的物质资本难以通过合作实现各自价值,也使公司中人力资本所有者难以通过持股和股票期权等先进公司治理模式为公司发展提供推动力。虽然1999年《公司法》修改为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开辟了通道,目前正在进行的《公司法》修改草案也扩大了知识产权出资的范围和比例,但是对于主要表现为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而缺乏物质表现形态的人力资本,我国公司法修改并未给予必要关注。   不久前,上海颁布人力资本出资办法在浦东新区试行。上海立法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出资方式,开世界公司立法之先河,必将为我国公司法制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作为一种地方小范围的立法尝试,该办法只能从公司注册登记角度对人力资本出资进行规范。对于人力资本评估、人力资本股份转让、人力资本出资对债权人和物质资本股东利益的威胁等重要问题都未涉及到。同时也存在有悖法理的规定,比如要求其他股东必须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违背股东平等原则。   人力资本具有无形性和人身依附性特质。无形性使人力资本很难通过物质载体加以外化,因而难以评估。人身依附性决定了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人身不可分离,不能作为抵押的标的,也不能变现用于清偿债务。但是,无形性和人身依附性并未抹杀掉人力资本具有与物质资本同质的经营功能即营利性,人力资本使用权不仅可以通过劳动表现出来,也可以转让并可被其他主体支配。人力资本作为公司出资方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其评估困难和担保能力的欠缺,而这完全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加以克服。人力资本出资立法主要应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关于人力资本的评估。人力资本作为蕴藏于人体内的知识、技术和能力,不是先天产生的,必须经过长期投资才能形成,人力资本的价值与其投资成本成正相关,而这种投资成本是可以货币计量的。因此,理论上讲人力资本应该可以量化。法律不可能为人力资本确定一个评估标准,只能通过立法确定人力资本的评估主体、评估程序和评估监督。评估主体可以是专门的验资机构,也可以是全体股东。评估程序主要是通过公开来确保公正公平。评估监督主要是确立评估人的责任。   第二,关于人力资本股东的责任。一是针对人力资本出资缩水或因自身原因贬值的人力资本股东出资填补责任或强制减少或注销其股份的责任;二是针对在公司清算时人力资本不能变现要求人力资本股东承担相当于剩余年限人力资本使用价值的债务清偿责任。三是针对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人身不可分离而受到健康、意外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要求人力资本股东承担强制人身保险责任,该保险应以其人力资本折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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