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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法律与金融发展.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246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9KB
文件简介:  一、 引言      越来越多的文献发现,金融发展对长期经济增长具有直接影响。由此引出的重要问题是,为什么有些国家的金融制度比较发达并推动了经济增长,而其它国家则缺乏这样的金融制度?1998年,来自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的四位学者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发表了“法律和金融”(Law and Finance)这篇著名文献。该文献认为,法律起源决定金融发展(鉴于该文献的研究方法和结论的独特性和广泛影响,本文将其称为LLSV范式)。在解释金融发展的国别差异时,LLSV范式强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LLSV范式认为,在法律制度强调私人产权、支持私人契约安排并保护投资商合法权利的国家,储蓄者更愿意资助企业,金融市场活跃。其次,LLSV范式认为,在过去几百年中形成的、并通过征服、殖民和模仿在国际上传播的各种欧洲法律传统,有助于说明当今各国在保护投资商、契约环境和金融发展方面存在的差异。LLSV范式在国际学术界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亦有不少学者关注该范式并有少数学者直接套用该范式分析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问题。但LLSV范式并非绝对真理,国外不少学者对LLSV范式提出了挑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如金融发展决定法律变革论、执法效率决定金融发展论、法律移植决定经济发展论和法律内生于经济发展论等 。因此,法律和金融发展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如何看待LLSV范式均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法治的进步,推动金融发展。      二、法律起源决定金融发展论:LLSV范式      1、基本内容   LLSV范式认为,可以用法律起源的不同来解释各国金融业发展方面的差异, 法律起源决定着金融发展。   (1)法律的起源 。各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欧洲列强控制了世界的大部分地区,他们将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向殖民地进行移植。其中,英国将其判例法的传统传到了南亚、东非的殖民地国家以及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地;法国将其成文法在拿破仑征服时期广泛传到了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大陆的大多数地方,又更广泛地移植到了拉丁美洲各国以及北非、西非和其他地方;德国的成文法则扩展到东亚诸国等一些有限的地区(Shleifer等, 2002)。   (2)法律起源与投资者权益保护。LLSV从(外部)投资者权益保护与金融的关系出发研究法律与金融的关系。他们设计了若干指标,主要是外部股东(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来自企业内部(经营者和大股东)的多大程度的保护,以及49个国家在法律执行上如何有效等。这些指标体现了保护投资者的程度、法律执行的质量等变量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股票市场的相对规模、上市公司的数量(人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活跃程度、股东持有股份的分散化等变量之间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他们明确指出,这些显示保护投资者和法律执行质量程度的各项指标,与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起源密切相关(LLSV,1997, 1998;LLSV,2000)。   按照上述分类,LLSV明确指出,在保护投资者(法律及其执行的实效性)方面,其法律体系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得最强,以法国成文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最弱,以德国、北欧各国法律体系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居中(LLSV ,1998);此外,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其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最慢(LLSV,1997)。不过,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等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的发展阶段,是要依赖于该国整个经济的发展阶段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LLSV列举的49个国家中,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其人均GNP水平是最低的,因此在分析法律起源的影响时就有必要对这些因素进行调整。LLSV认为,即使是考虑到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将人均GNP作为说明变量进行调整),这些国家在保护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方面还是比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落后(LLSV 1997, 1998)。   (3)法律起源与企业的融资能力。世界银行的学者Beck,Demirgü?-Kunt和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Levine教授用38个国家4000多个企业的数据表明,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影响该国企业的融资能力,在具有法国式法律起源的国家中,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障碍明显高于习惯法国家中的企业。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具有法国式法律起源的国家往往(1)法律体系的适应性较差,其定义是把判例法和公平原则而不仅仅是成文法作为法律判定基础的程度;并且(2)司法部门的政治独立性较差,其定义为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和他们对涉及政府的案件的裁判权限。最后,他们发现,在解释企业在签订外部融资合同时面临的障碍方面,一国法律体系的适应性比司法部门的政治独立性更重要。因此,通过用经验性方法证明法律起源上的国际差异与企业层面上金融体制运转之间的联系,他们从各种不同阐述了法律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Beck,Demirgü?-Kunt、Levine,2004)。   (4)法律起源与政府干预。LLSV为了进一步强调法律制度起源的作用,还分析了法律起源与政府对民间经济活动干预程度之间的关系。例如,LLSV(1999)将124个国家保护产权的程度按国别指数化,对它们与法律起源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研究的结论是,即使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人均GNP、国家地理纬度)的不同,在保护产权的程度方面,以法国及北欧各国法律体系为起源的国家还是低于起源自英国判例法的国家,而以德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则与起源于英国判例法的国家程度相同。另外,他们还收集了85个国家在创办企业的准入制度上的数据(具体指,从申请到依法可正式营业为止,企业必经的审批步骤数以及所耗费的时间、费用)。结论就是,起源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的国家创办企业所需的审批步骤多于起源于英国判例法的国家,北欧各国与起源于英国判例法的国家相等(Djankov,La Porta, Lopez-de-Silanes 和Shleifer 2002a)。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便考虑到了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以英国法为起源的国家的政府干预程度比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要弱,其整体经济绩效也较好。   (5)法律起源论解释金融业发展的“政治派”和“适应派”。根据LLSV范式,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有助于解释其金融制度发展,但在促进私人交流和自我调整以支持金融业发展方面,不同法律体系的能力是不一样的。 Beck,Demirgü?-Kunt和Levine对两种有关法律起源影响金融发展的理论进行了评估(Beck、Demirgü?-Kunt、Levine,2002)。“政治派”(political channel)强调不同的法律传统赋予个体投资商的权利重点与其赋予国家的权利重点是不同的,大陆法系政府干预突出,而英美法系则突出强调个体投资商的权利,而这反过来影响产权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适应派”(adaptability channel)则认为,法律传统在适应商业环境变化方面的能力不尽相同,而与僵硬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法律传统相比,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能够迅速适应商业环境变化,缩小经济契约需求与法律制度能力间的缺口,进而更有效地推动金融业发展。上述研究的启示是:一个国家不能改变其法律起源,但却可以通过很大努力改革其司法体系。其方法是重视外部投资商的权利、保证更可靠的和更有效的合同执行、以及建立更易于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的法律体系。      三、金融发展决定法律变革论      与根据LLSV范式法律起源决定金融发展相反,英国剑桥大学教授柴芬斯(Cheffins)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科菲因(John C. Coffee)教授则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并得出了与LLSV范式不同的结论,他们认为,是金融发展决定法律变革。   1、自律监管替代投资者法律保护。柴芬斯教授研究发现,在20世纪之前的英国,私有企业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几乎没有,在整个20世纪,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随后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数量却显著增加,他认为,尽管英国的司法制度提供了稳定而诚实的争端解决方式,但其法律制度在20世纪前期的大多数时候并没有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很好的保护,但市场却产生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很好替代方式,如自律监管体制,它们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中起到了替代性作用,也就是说,法律对英国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体系形成的影响并不象LLSV所强调的那样(Cheffins,2000)。   2、法律变革滞后于金融发展。对于LLSV范式,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科菲因在一篇文章中提出了质疑(John C. Coffee,2001)。他认为,法律变革总是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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