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集锦/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论文集锦

首页 / 数据库 / 论文集锦
文件名称:独立董事制度之我见.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726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   一、 独立董事的产生背景及由来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此概念和制度来自英美国家,其产生背景应归因于美国六、七十年代的政治混乱,越南战争、水门事件及其他政治经济丑闻,使人们对政治及大公司失去信心。法院要求公司改变董事会结构,要求董事会必须由大部分外部董事组成。 因为在当时美国公司众公司股权非常分散,股东对公司不能有效控制,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很多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设置。而且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实行“一元制”,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所以通过引入外部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监督机构的一部分,并非真正的董事,是现代公司法的一种新发展。2001年中国证监会把在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其工作重点之一,并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表明我国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一项新制度的引进。要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首先,应分析引入该制度的目的,并对该制度有效性进行研究。从而对其做出客观评价,特别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解决我国的特殊问题。其次,要对该制实施较成功的国家和背景条件与我国的具体情况相对比,从而对该制度做出一定的修正并制定相应的配套规范。而不是照搬照抄,这样才能使该制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达到引进它的目的。   二、 我国公司现状及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   我国是在目前监督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与当时美国产生独立董事制度的状况不同,但我们虽不存在美国似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成,所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多为国有投资主体或国企,而国家作为所有者又对其选择的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存在着不足。于是出现了目前控股股东操纵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状况,而中国的中小股东不是作为“投资人”而是作为“投机人”出现,不关心也没有机会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由此看出我国与美国不同,我国不是缺乏控制股东而是控股股东控制过度,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内部人”,且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作为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之一的监事会,由于制度上的设计不合理,面对现状不能较好坏发挥其监督作用。   在监督机制失灵的情况下,我国证监会此时想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一种制衡机制,试图减轻“内部人”即国有股控制的程度,一定程度上制约控股股东,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促进公司的合理决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那么结合中国的现状,独立董事制度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呢?首先董事制度并非包治百病的药方,其本身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其次,在我国存在监事会的情况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否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和功能上的重叠呢?二者的关系如何架构?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制度有效性研究。   三、 独立董事的制度有效性研究   (一) 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发挥作用的情况   在较早实行独立董事的英美国家,专家学者们对该制度的作用和有效性的评价既有肯定,也有怀疑,批评或否定。 但总体上来说,支持肯定的观点和证据是多数,据美国《商业周刊》发表的统计分析表明:90年代具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没有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的更好。但最近美国的“安然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人们开始发现即使在美国也存在着独立董事在防范灾难能力上的无效性。这就要从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来看。   (1) 独立董事并非真正“独立”   无论是美国的证券管理委员会(SEC)还是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任职限制都不能完全排除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各种关系。人是社会中的人,不可能完全独立。相关规定都未禁止独立董事可以是公司管理层的社交朋友,而且也不可能禁止,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文化中渗透着浓郁人情气息的国度里。退而言之,即使存在一个完全独立的人,由于同化是一种普遍现象。 他在担任独立董事后可能被内部董事同化,到时独立董事要么向内部董事妥协,要么被排挤出局。   另外,在美国公司里,独立董事的当选是总经理的意图或总经理对提名委员会的强烈影响下促成的。“独立性”只是理论上的,他们对公司总经理来说不过是“橡皮图章”。 同时,独立董事在公司的经营业务的决议方面处于被动地位,他们实际上很少了解公司的业务状况,而是依赖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者的介绍。   (2) 独立董事由于“独立”,而缺乏充分的激励   从美国SEC和中国证监会对“独立”的定义可以看出,“独立”一般都以与公司及其管理层“无重大利害关系”为标准。利益趋向是人的本性,一项事业越与一个人无关,其也就越缺乏工作的动力。况且,独立董事潜在的责任与所得报酬不成比例,所以,独立董事不但无动力去监督内部董事,而且反而会努力避免各种上风险,著名公司法学者罗伯特?C?克拉克也指出“独立董事并不真正独立,他们缺乏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行动的充分激励,要使独立董事获得真正的能力,对内部人提交的关联交易决议做出判断,费用相当大,又常常无效率。”   (3) 独立董事可能使控股股东以公正的表象来保护自己.   如果有人指控股东侵犯少数股东权益时,他可以以其行为已经过独立董事同意为掩护,这就减少了使控股股东对自己的决定向公众承担责任的道德和法律限制,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控股股东的气焰。   大量的事实表明,英美公司中的独立董事没有在监督内部董事和经营管理层的不当行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 中国的股权结构下的独立董事的有限作用   监督机制是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而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一般情况下,有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由此,我们要科学评价独立董事制度必须考虑我国的股权结构,这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且股权流通性差。多是一个股东绝对控股。其他股东无发言的余地。大股东和管理层重叠而且利益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有限的制度价值更难释放。因为监督越多,对大股东和大股东的行为约束愈多,由此产生的监督成本也就愈高。而对中小股东来说,他们买卖股票的目的是“投机”赚取差价,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而且独立董事还可能成为被大股东和管理层利用的工具。因为重大决策最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大股东拥有最终发言权,可以利用其决定经独立董事同意来掩饰自己的独断行为。   由此看出,我国要加强管理层的监督,解决目前“一股独大”的状况,减少证券市场上频繁发生的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情发生,根本出路在于改善我国的股权结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内因。其他制度都是辅助性和补充性的,我们不能期待通过引入一个独立董事制度而根治。   综上,我们应持正确科学的态度客观评价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国家发挥了一不定期的积极作用,但其作用是有限的,在我国只有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分散化,并加强股权流通性,即逐步创造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环境,才能让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力时不受制于大股东,从而实现其制度设置的意义。   四、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要注意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不能彻底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但是独立董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