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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从公司治理探讨美国公司监督制度之运作.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1619
文件页数:1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100KB
文件简介: 一、前言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股份制公司制度先进国家,亦是最早关注和探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和累积极富特色的成熟与完备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在立法与实践提供公司制度良好的参照与借鉴[1]。综观美国公司法的演变,大致可分三个时期,第一、股东会中心主义时期,即股东会掌握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定权,其权限范围广泛,股东会就是公司,董事会仅是受制于股东会的公司代理机关而已[2]。第二、董事会中心主义时期,以1899年特拉华州公司法的修改为演变的主要标志,该法将股东会的职权限定对董事的任免权,公司章程的制定、废除和修改权,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以及公司联合或合并的批准权,其它有关公司管理经营权皆赋予董事会来行使。第三、监督中心主义时期,以1984年美国律师协会(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 制定「模范商业公司法修订版」(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3]为趋势,赋予董事会享有该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一切权利,但又加强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规定董事的忠实义务(Fiduciary Duty),尤其独立董事对经营董事之监督制衡之运作。      二、美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架构  (一)美国公司制度采单层制   美国公司治理机关不设监事会,只有股东会和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融合公司经营与监督两种权能,董事会对有关公司的经营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然后委任由部分董事和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负责执行决策。董事会组成包括「经营董事」和「独立董事」,经营董事主要负责经营职能,独立董事主要负责监督职能,即独立董事的职责是提供咨询,监督经营董事及管理阶层的经营活动,故董事会具有自我经营和自我监督的权能。公司法中没有规定须设监事会,美国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机关构造的基本特征是没有独立的监事会,故公司法学者归类为「单一委员会制」(The One-Tier System),又称为「单层制」(Single Tier System)、「一元制」、「单轨制」、或「单线型」[4]。  (二)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   美国「模范商业公司法修订版」第8?01条规定:「所有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的指导下经营管理,但上述一切均应受公司组织章程中写明的限制与约束」[5]。该法和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6]皆规定股东会的权限有:审核会计表册和董事会报告,选举董事和审计员,分配盈余和宣布股息,审议董事会提议的事项,任命董事,及其它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的权力限于公司法及章程明文列举的部分,未列举的部分全部都归董事会。换言之,美国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实质运作上仍然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即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会议体的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对有关公司的重要事项做出基本意思决策,然后委任由经营董事和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负责执行,亦即由公司最高执行经理或称「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为主组成的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和其它委员会执行公司的运作。因董事会对经理的任免有决定权,可直接监督公司经营,故董事会对公司具体经营业务有一定监督制衡的作用[7]。  (三)股东监控机制的约束   美国是一个典型股东主权的国家,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经营者,如果公司企业经营效率不高,或董事会不能执行监督者的作用,即可透过法人控制的市场解决此问题,其目的是为使企业剩余最大化,此即新古典经济学领域的利润最大化原理,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分析,又称为「外部治理结构」[8]。   1、股权高度分散性与流动性[9]:美国公司主要靠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股票市场非常热络活跃,造成股权容易高度分散与流动,美国个人股东持股较多,比例高达50.2%,因而股权比较分散,美国公司立法规定禁止银行持有工业公司的大额股票,故银行持股比例为零,美国法律限制所有权集中,要求基金管理多样化,故股票流动性很高,所以单独的金融机构持有一个公司股份的比例较低,加之有关制度和法律的限制,促使金融机构成为一个活跃的投资者,所以美国公司的大多数股东实际上很难主动履行股东的权利[10]。持股的目的就是从股票中获得利润,并不关心公司经营绩效,当公司经营不善时,股东就卖出股票,股东可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而非「用手投票」,避免自己成为「搭便车」(Free Ride )[11]的牺牲品,故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制衡较少专注着力,而公司经营者往往亦把追求短期利润增加,提高股价上涨,作为迎合股东愿望的首要目标[12]。故美国法律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的集中,意味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管理与监督十分有限,此即美国公司法设计集经营权与监督权于一身的董事会制度;但并非董事会即可为所欲为,毫无节制。其制衡在于:一、美国股票市场十分热络,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可以随时将股票卖掉。二、美国的接管市场亦十分活跃,公司经营不好,其它公司随时将该公司兼并或收购,随之将经营阶层更换。此种外部市场的制衡对于经营阶层的作用十分重大,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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