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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04年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回顾.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2199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7KB
文件简介:[作者简介]   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杨子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邱潮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学术研究概况      2004年,经济法学研究和探讨的气氛活跃,取得了丰硕成果。本年度举办了多次学术研讨会,主要有:4月1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首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研讨会”;5月11日至1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在北京联合召开的“中德反垄断法研讨会”;5月15日至16日湖南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中国青年经济法博士论坛——‘经济、社会、生态发展联动中的经济法’”;6月19日,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会召开的“市场主体法制论坛研讨会”;8月15日至17日,辽宁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沈阳举办的“第五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发展’”;9月17日至20日,中国财税法学会在安徽黄山召开“2004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全国财税法学研讨会”,讨论了“公共财政框架下预算法的修改”、“税法基本法”等主题;10月28日至29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主办了第四届竞争法与竞争政策国际研讨会,就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探讨;11月13日至14日,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在台北举办“财经法新趋势研讨会(八)暨两岸财经法学术研讨会(一)”,来自大陆和台湾的学者共同探讨了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的法律问题;11月28日,“第三届中国财经法律论坛”在中央财经大学召开;12月1日至2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北京召开了“破产法国际研讨会”;12月4日至5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暨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广州召开,讨论了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理论和方法创新问题。      本年度的经济法学论著颇丰。出版的经济法学教材主要有:漆多俊著《经济法学》(修订版);刘隆亨著《中国财税法学》;刘剑文著《财政税收法》(第3版);张守文著《税法原理》(第三版);朱大旗编著《税法》;孟雁北编著《竞争法》;强力著《金融法》;吕明瑜著《竞争法》。本年度出版的经济法学文集主要有: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四卷);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3、4、5卷);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9卷);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4卷);王全兴主编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本年度出版的著(译)作主要有:张守文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陈云良著《中国经济法的国际化路径》;陈乃新著《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为中心》;刘剑文、熊伟著《税法基础理论》;张守文著《税法通论》;刘剑文主编《出口退税制度研究》;吴志攀、白建军著《海外金融法》;邱本著《市场竞争法论》;张远忠著《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法律问题分析》;邓辉著《论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日]金子宏著,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日本税法》。         二、经济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关于经济法总论      1.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与研究方法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研究应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注: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有学者指出了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误区。(注:参见王全兴:《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存在混乱的原因在于对中国国情和中国经济法的任务缺乏清醒认识,理论建构与时代脱节。(注:参见秦国荣:《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困境与出路》,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2.关于社会法和经济法      社会法是本年度研究的热点问题。有学者从概念考察出发,认为“社会法”可以在多个层面上使用,无需也不能给出一个科学统一的定义。(注:参见竺效:《“社会法”意义辨析》,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有学者将社会法定位为介于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之间的团体社会的规则。(注:参见郑少华:《社会法:团体社会之规则》,载《法学》2004年第5期。)有学者认为,社会法的显著特征是区分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并由此带来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利益观、权利观、调整模式和法律责任的转变。(注:参见董保华、周开畅:《也谈“从契约到身份”——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还有学者分析“非典”及其防治对传统公私法调控机制的挑战,阐释了目前主流的公、私法调控机制具有的两面性和矛盾契合性,对该特性的把握,将深刻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未来社会法调控机制的实际效果。(注:参见刘光华:《社会法调控创新论——以“非典”防治对传统公私法调控机制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为视角》,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4期。)      对于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共同负担社会职能,功能上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注:参见王全兴:《以“三农”问题为例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单飞跃:《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载《法学》2004年第5期。)有学者进一步论述经济法与社会法在产生时间、目标、调整对象、公平观和调整方式等多方面存在的差异。(注:参见杨旭:《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察》,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但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社会法领域。(注:参见竺效:《社会法中的“社会”》,载《法学》2004年第5期。)      3.关于经济法主体、调整对象、地位和体系      有学者从经济法规范的实例考察出发,将经济法的主体界定为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注:参见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动态性的特征。(注:参见丁皓:《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动态性》,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还有学者指出,该动态性特征会随着社会经济形式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注:参见吴勇敏、刘仲明:《经济法动态性初探》,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关于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有学者指出,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性法律。(注:参见倪振峰:《经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导性法律——论经济法对象、体系和地位》,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有学者从动态契约理论的角度将社团作为其典型形式,主张以结社为中心重新定位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上的行为和法律责任。(注:参见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解说》,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有学者主张依“主体—行为—责任”的模式来构建经济法理论体系,其内容包括规范国家直接干预社会经济行为的法律和规范国家间接干预社会经济行为的法律两部分。(注:参见黄建水、栗丽:《经济法基本理论建构历程之反思》,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还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应当是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并用权力—权利的分析思路来构建经济法的范畴。(注:参见鲁篱:《经济治理权与经济自治权:对经济法基本范畴的重新解读》,载《法学》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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