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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四章 谁能当经理 公司经理之资格.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1810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2KB
文件简介: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   谈萧 著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ISBN 7-80169-661-1         下篇 制度解构         第四章 谁能当经理:公司经理之资格      一、问题提示:熊猫适合当猫公司的经理吗?   数年前,全国刮起“下海风”,有位伟人说了:不管白猫黑猫,只要能捉住老鼠就是好猫。几只在主人家吃“铁饭碗”的白猫和黑猫听后倍受启发,终于按耐不住,毅然从主人家辞职下海,合伙组织了一个捕鼠队,几经折腾,捕的老鼠比原来在主人家单干要多得多。   过了几年,全国刮起“公司风”,白猫黑猫们乘势改造捕鼠队,吸收了一些新的白猫黑猫进来,投资设立了白猫黑猫捕鼠公司。这可是猫类历史上的第一家公司。又几经折腾,开始几年公司效益还挺不错,捕的老鼠比捕鼠队时要多得多。可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白猫黑猫们发现公司的内耗越来越大,管理成本越来越高,捕的老鼠却越来越少。   这时全国又刮起“现代企业风”。为了捕得更多的老鼠和公司长久的发展,白猫黑猫公司股东会经过决议,认为也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第一个行动就是聘请一位专业的经理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以解公司的燃眉之急。可是请谁呢?研究了半天,决定聘请熊猫来担任这个职务。理由是熊猫从未犯过什么错误,更没有触犯过法律,而且还是珍贵稀有动物,有“活化石”和“国宝”的美称,德高望重。于是,他们便到竹林里去请熊猫。   “捉老鼠,我是外行,能行吗?你们还是另请高明吧!”   “您太谦虚了!您的品德高尚,名气又这么大,没有比您更合适的了,我们已经仔细研究过了。您就不要推辞了嘛!”   熊猫见推辞不掉,就来到了白猫黑猫捕鼠公司,当上了总经理。可这位捕鼠公司的总经理对老鼠却一无所知,上任了几天也没有搞清楚。后来到公司仓库去检查工作,看到一大堆死老鼠,总经理终于忍不住问旁边的猫:“老鼠是天上飞的,水中游的,还是树上长的?有竹子好吃吗?”   ……      熊猫适合当猫公司的经理吗?这个寓言给我们提出了一些问题:什么样的人不能够当公司经理?什么样的人能够当公司经理?公司聘请经理,是否需要法律的指导?也许在公司看来,聘请什么样的人完全是公司自己的事情,法律不应干预。事实上并非如此,由于现代公司在现代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一个国家的竞争力甚至直接体现在该国公司的竞争力上,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所言:“现代公司以现代国家为缩影”。[1]因此,即使有些事情纯属公司的私事,为了国家的发展,国家往往也会通过法律来干预,公司法并不是绝对意义的私法。作为公司运营中重要角色之一的公司经理,法律有必要确定其任职资格。这种公司经理任职资格制度,不仅要解决什么样的人不能当经理的问题,也要解决什么样的人能当经理的问题。   二、谁不能当经理:消极任职资格   (一)他们不能当经理   关于谁不能当经理的问题,在公司法中被称为公司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公司经理消极任职资格在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中都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违背这些规定聘任经理,不被法律认可,其聘任行为无效。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与董事、监事相同。按照我国《公司法》第57条、5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经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国家公务员。   除《公司法》外,一些部门规章还补充规定了公司经理任职的消极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第83号令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公司经理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经理职务。”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9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中国证监会1998年12月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0年10月对该《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对担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规定,不得担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有:(1)因扰乱社会治安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期满不足3年的;(2)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或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不足3年的;(3)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超范围开办证券业务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不足5年的;(4)对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金融机构被接管、关闭或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离任不足5年的;(5)因帐外经营、制作假帐、隐瞒负债和资产、擅自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等行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的;(6)受过有期徒刑刑事处罚的;(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市场禁入者;(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9)近三年受过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10)因个人管理能力造成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业务活动出现重大问题的;(11)近五年内受过有关党纪政纪处分;(12)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13)因涉嫌重大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且没有定论的;(14)近三年受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的;(15)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16)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7)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我们很容易理解上述法律规定中的这些人为什么不能当经理,因为如果允许这些人担任公司经理极有可能损害到公司、公司利益相关者甚至国家的利益。经营公司事关重大,心智未成熟的人以及经营不善的人难以胜任;法律总是相信人性本恶,故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还是值得怀疑,要看看他们的表现,给予足够的时间让他们痛改前非后才有可能委以重任;已担任一家公司经理或董事的人,如果又到另一家与此公司无干系的公司担任经理,也难以保证他不利用其双重身份进行有违公司利益的交易,故法律要求这种脚踏两只船者收起一只脚,回到一只船上,免生翻船风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允许国家公务员担任公司经理,难以保证其在行政上的超然地位,也难以保证公司不利用公务员的特殊身份侵蚀国家利益,因此公务员理应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二)有没有漏网的?   不能当公司经理的人,是否除了上述已被明令禁止的人就没有其他的人呢?还有没有本不能担任经理的人但被法律禁令漏掉的?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经理消极资格的规定是完善的吗?虽然我国公司立法从一开始就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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