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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九章 “紧箍咒”:公司经理之内部约束.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9936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90KB
文件简介: 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   谈萧 著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ISBN 7-80169-661-1        下篇 制度解构     第九章 “紧箍咒”:公司经理之内部约束      一、构建经理约束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经理约束制度之价值   前面三章我们讨论了公司经理的激励制度,这些激励制度本身在激励经理人员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体现了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但是,仅仅依靠激励制度中体现出来的约束机制来制约“神通广大”的公司经理人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构建专门的经理约束制度来监督和制约经理的行为。为什么需要专门的经理约束制度,我们首先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问题。      引例9- 1 京澳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蔡季良案   1999年6月,北京市有关部门收到多封来自澳门外资银行的书面告知函,称北京市驻澳门京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澳公司)拖欠澳门银行巨额贷款,要求给予答复。京澳公司由北京市经贸委于1981年出资50万元在澳门成立,是北京市政府设在澳门的“经贸窗口公司”。其业务除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对外投资外,主要是开展短期信用贷款业务。   接到告知函后,1999年8月至2000年2月,北京市审计局对京澳公司的资产作了审计评估,并对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蔡季良在1994年至1999年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进行了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让人大吃一惊。   1999年3月,银行对所有短期信用贷款额度(T/R)业务全部停贷,这下,京澳公司多年积累的问题就全部显现了出来。原来,这几年,京澳公司的大量T/R业务都没有按规范操作,客户手中的大部分贷款并没有在规定的3个月之内还清,而京澳公司为了继续开展T/R业务,便掩盖客户不能还贷的真相,在6家银行中相互循环开取信用证,即在B银行贷新款偿还在A银行的旧贷款,三个月快到期时,又在C银行贷新款以偿还在B银行的贷款及利息。这样,大量资金留在客户手中,而客户不能及时还款的真相被一笔笔“贷款——收取手续费——还款——再贷款”的表面繁荣景象所掩盖。京澳公司对客户手中的贷款又缺少有效的监控,致使大量的贷款逾期不能收回。截止到1999年6月,欠款总额已达1.93亿港元,而这些欠款的公司大多严重亏损甚至倒闭、注销,这便意味着绝大部分欠款已经打了水漂,而这个债务窟窿就必须由北京市政府出资来堵上。   审计结果很快报到了北京市委、市政府。2000年5月16日,北京市市委书记办公会决定:由市纪委介入,调查京澳公司的经济问题。很快,由北京市纪委、市审计局、市城市开发集团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对京澳公司的问题开始进行调查。   经查,蔡季良担任京澳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之后,该公司的贸易业务、财务大权以及T/R业务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都由他一个人拍板。蔡季良没和任何人商量就将京澳公司的授信额度由一家银行的0.9亿港币增加到6家银行的2.6亿港币,并与公司原来的大部分客户终止了T/R业务往来。随后,他通过私人关系发展了广东中山、福建泉州等地的20余家新客户。这些客户大部分是私营企业,对这些公司的资信情况,蔡季良从不认真了解,又没有安排足够的人力参与、监督资金的管理,致使流入这些客户手中的资金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不能按期收回。为了归还前期贷款,继续从事T/R短期贷款业务,也为了掩盖客户手中的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事实,京澳公司就采取伪造附随单据和文件的做法,编造假合同,假贸易,在6家银行中相互循环开取信用证,借新贷还旧贷。1995年10月到事发期间,京澳公司循环开取的信用证共125笔,金额高达4.42亿港币,其中由蔡季良个人直接运作的就有3.93亿港币。   另外,仅从1996年至1998年,蔡季良就多次拿着客户们提供的“调研费”、“车马费”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泰国等地“考察”,其中澳大利亚一国他就前后去过6次。而据检察机关指控,蔡季良以开信用证为由,先后多次收取索要财物达百万元左右。   2002年3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蔡季良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蔡季良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使人民币1.18亿元的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并为此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88万余元,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结果,蔡季良提出了上诉。2002年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蔡季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      导致蔡季良案发生的原因诸多,除了他本身的贪婪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独揽公司大权,缺乏监督制约其权力的机制。在澳门工作期间,蔡季良仅工资收入就有100多万元港币,这对普通百姓而言已是一个天文数字,然而蔡季良却并不满足。类似蔡季良的案件在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中间层出不穷。对此,人们深有感触地说,在中国,搞好一个企业,仅仅靠一个总经理不行;但搞垮一个企业,仅总经理一人就足够了。造成这种现象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是公司经理权的滥用。   在当前经理革命或“经理中心主义”的背景下,公司经理权不仅在实践中而且在理论上被滥用的可能性不断加大了。著名学者马休?毕绍普在对美国公司经理们的行为调查后指出:“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日益显现出这样一个共性:经理们对股东们不够负责任。有大量的事实证明,在这些大公司,由于经营者滥用资产、荒唐决策、应变能力差等不负责任行为,造成资源的惊人浪费。”[2] 在经理处于公司运营的核心地位的情况下,公司经理们既有可能通过增加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开支或多报成本的方式侵蚀公司利润,也有可能寻找各种借口进行各种合理合法的“在职消费”(如拥有漂亮的秘书、购买高级轿车、装饰豪华办公室以及利用公司的钱提高个人社会声誉等等),更有可能利用职权接受客户的贿赂。所有这些,都表明公司经理权在实践中被滥用的可能性加大了。   从理论上分析,知识经济时代经理革命背景下公司经理权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在加大。   首先,公司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分离是公司经理权滥用的“土壤”。古典企业中,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都是业主本人。古典企业这种产权结构比较容易抑制经理的权力寻租行为,因为如果他滥用权力采取任何不利于企业的行为,最终都将由他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现代公司则与古典企业有着根本的不同,那就是投资者与经营者相分离,这在一方面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另一方面也是现代公司的天生缺陷,这一缺陷曾引起亚当?斯密的深深担忧并一直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最大难题,那就是经营者与投资者追求的目标并不一致,经营者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投资者则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营者很容易作出违背投资者利益的逆向选择,也就是只考虑个人效用,从而造成公司经理权的滥用。尽管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将投资者与经营者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正如我们在第七章中的分析,股权激励也是一把双刃剑,并不能完全解决经营者与投资者目标不一致的问题。因此,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为公司经理权的滥用提供了前提条件,是公司经理权滥用的“土壤”。   再次,人力资本的不可分离性是公司经理权滥用的“种子”。契约理论把企业看成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达成的不完备契约。人力资本有一个本质的特征就是它与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离性,也就是人力资本不能脱离其所有者单独存在。尽管人力资本可能因为贬值压力可以与其所有者部分分离也就是具有担保功能,但这不是其本质特征,可分离是有条件的,而不可分离则是无条件的。因此,不可分离性依然是人力资本的本质属性。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恰恰相反,与其所有者具有可分离性,企业中的物质资本总是与其所有者高度分离的。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人力资本所有者容易“偷懒”(shrik),而物质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意味着容易受到虐待(abused);也就是说,人力资本所有者不仅可以通过“偷懒”提高自己的效用,而且可以通过虐待物质资本使自己受益。[3] 经理人力资本是企业人力资本构成的重要部分,人力资本的不可分离性在公司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的土壤中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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