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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导论.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766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0KB
文件简介:  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   谈萧 著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ISBN 7-80169-661-1            导 论      一、命题及回顾   (一)命题提出   公司制度是一项丝毫不逊色于蒸气机和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伟大发明,自18世纪以来就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早在1921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尼古拉斯?默里?巴特勒就指出:“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明。就连蒸汽机和电都无法与之媲美,而且倘若没有公司,蒸汽机和电的重要性更会相应地萎缩”。[1] 一部市场经济文明的发展史,可以说大半都是由公司制度及其运作写就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随着以知识的生产、分配、使用为基础的知识经济的来临,[2] 公司制度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比如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公司的所有权制度安排问题等等。因此,世界各国公司法都在酝酿着改革。[3] 公司经理法律制度,正是知识经济时代公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这一结论的得出首先源于公司经理的价值或称功能。马克思曾指出:股份公司的建立使“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者 ,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4] 随着公司的发展,现代公司(不仅仅是股份公司)越来越多地建立在股东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之上。这主要是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促成的。首先,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交易与公司事务处理日趋复杂,这使得公司股东无法仅凭借个人能力驾驭公司;其次,商事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团体(机制),其投资者越来越分散甚至处于流动状态,众多中小投资者看重公司股票的投机价值而不关注其经营权,希望“搭便车”(Free Riding),也就是利用专门的公司经营者的才能实现其投资收益;第三,公司经营管理知识的积累使其发展成一门专业技术,拥有此项技术的人将公司经营管理作为职业并形成一个比较固定的经理人市场,他们比公司投资者更擅长经营管理。以上三方面因素相互推动,使得一群专事公司经营管理,被命名为“经理”或其他称谓的人在公司运作和发展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直接决定着公司运营的效益。在公司组织结构构架实践中,由于专业管理知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效率,股东会中心主义已经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而目前又正在向经理中心主义过渡。换言之,现代公司治理中正出现这样一种倾向,即由董事会中心主义向经理中心主义转变。公司经理在公司权力结构中地位不断提升,甚至取代股东取得公司实际的控制权。这被认为是由经理人带来的对传统公司法律制度的巨大冲击,更有人直接将其称为一场“革命”——经理革命。[5] 近年来,盛行于世界各国公司中的CEO(首席执行官),不仅拥有传统公司总经理的所有权力,还分享了原本属于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权力,一场真正意义的经理革命似乎已经悄然发生。公司法学研究必须充分关注近年来被经济学界企业界频频提及的经理革命现象,这是知识经济背景下我国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认为,知识经济时代我国公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至少有三:一是降低公司运行成本;二是减少公司经营风险;三是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这三个目标的实现都与事实上处于公司运营中核心位置和权力膨胀状态的公司经理有关。因此,如何准确地界定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如何选任合格的公司经理,如何激励和约束公司经理勤勉地为公司工作,是我国《公司法》中经理制度要解决的重要立法课题,也更是每个中国企业在设置企业章程,建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时需要进行制度创新的课题。我国《公司法》以及目前的公司经营管理机制中的经理制度如同《公司法》的其他制度一样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牵制和影响,脱胎于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最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继受了传统企业领导体制的某些东西,如经营者负责制、经理职权法定化、代表人法定化。[6] 我国《公司法》直接规定了经理法律地位并赋予其法定经营权限,无疑限制了董事会中心主义,似乎推动董事会中心主义向经理中心主义的转变;但又直接规定了董事会对经理的诸多法律制约,似乎排除了经理中心主义的可能。[7] 对于涉关公司运行成本和竞争力以及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公司经理选任制度、激励制度与约束制度,我国《公司法》尚付阙如,公司治理实践上也存在许多盲点。近年来,我国公司管理层面的纠纷层出不穷,而法院往往以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为藉口拒绝介入这些纠纷,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推进,行政权力顺理成章地从公司管理领域退出而司法权力又不及时补充的情况下,公司管理领域纠纷一时失去了法律救济。此外,我国公司经理选任、激励与约束不当导致的案例也时有发生,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老板从精诚合作到反目成仇的事例屡见不鲜。这都表明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治理机制中的经理制度需要创新,需要健全和完善。   基于对公司经理价值和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管理机制中的经理制度缺陷的观察,本书将“经理革命”作为一个命题来进行法学上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本书提出了这样的命题:在经理革命的冲击下,公司经理角色亦即其在公司权利坐标中的位置是否已经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传统的公司经理法律制度应如何做出调整。这种研究在理论上可以对经理革命做出法学解释,界定知识经济时代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上可以为我国公司治理提供一个新视角,建构适应知经济时代的经理选任、激励与约束制度。申言之,当下讨论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的意义表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在理论上,可以对知识经济时代经理革命现象作出法学阐释,明确公司经理的地位及其选任、激励与约束的关系;在实践上,为经理革命浪潮下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提供一个新视角,建构适合我国公司发展的经理选任、激励与约束制度,并进一步将这些制度纳入到我国《公司法》改革当中,通过有效的公司经理制度促进我国公司建立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治理结构。   (二)研究回顾   目前国内有关公司经理制度的法学研究多集中在对公司经理法律地位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讨论上。对公司经理选拔、激励与约束进行系统的法律分析几乎是空白。国外此方面的专门法学研究也不多。不过解释公司两权分离现象、探讨经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经济学、管理学文献,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相当丰富。从公司法和公司管理机制上探讨公司经理制度离不开对经济学、管理学相关研究的关注,经济学者和管理学者对公司经理问题的研究要先于公司法学者,这些研究为公司经理制度建设提供了规律性层面的论证。   经济学家对公司经理问题进行了许多开拓性的实证研究和规范分析。早在1932年,美国学者伯利(A.A.Berle)和米恩斯(Gardiner C.Means)就对现代股份公司所有和控制相分离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他们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对美国200家大公司进行了调研,发现占被调研公司总数44%,占被调研公司财产58%的公司是由并未掌握有公司股权的经理人员控制的。由此他们得出结论:现代公司的发展,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上已经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后来伯纳姆(J.Burnham,)把这种现象称为“经理革命”。但近些年来,由于投资者不满意公司的效益,一些大公司的所有者(股东)联合起来,迫使公司总经理辞职。经济学家们又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所有者的觉醒”。有的经济学者指出:从经理制的产生到“经理革命”,再到“所有者的觉醒”,说明在所有者职能和经营者职能的关系上不应强化一个,弱化一个。他们彼此有自己的职权范围,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经营者发挥着更多的作用;当公司遇到重大问题时,特别是关系到企业发展和生死存亡时,所有者理所当然要进行干预,并起主要作用。[8] 关于企业家的作用,著名经济学家熊比特和哈耶克先后作了考察,熊比特认为,企业家功能包括引入新产品、引入新的生产方式、开辟新的市场、夺取原料或半成品供应的新来源以及创立新的工业组织,企业家的本质在于发挥管理或决策的作用;[9] 哈耶克支持了熊比特的这一观点,他又强调了企业家在获取和使用信息方面的重要作用。[10] 经济学者们多用委托代理理论讨论公司经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张维迎教授认为,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这又来自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11] 经济学家对企业有一种解释,即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Nexus of Contracts),是由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组成的网络。契约的不完备性是指一个契约不能准确地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它是由于不确定性及由此产生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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