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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证券投资基金法 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前言 王连洲 董华春.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2665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2KB
文件简介:王连洲,董华春,《<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      前言      王连洲 董华春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专业的管理者负责将其分散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享收益,投资管理机构本身作为资金管理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从法律角度而言,它不仅是资金的集合(物),更是投资者个人以及资金经营管理人员等主体行为的总和。   早在1822年,荷兰王室成立了全球第一只投资基金。1868年,英国成立第一只政府海外信托基金,投资北美殖民地,1873 年J.Fleming基金成立。截至2003年底,全球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近13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基金达7万亿。基金行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为美国,其次为法国、卢森堡、意大利、英国,亚太地区主要为日本、中国的香港和台湾。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发表谈话对证券投资基金给予高度评价 ,列出它的四方面的优点,一是专家理财,基金的资产都是由较高水平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运作;二是组合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都比较大,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分析和研究,有条件地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各种股票和债券,从而分散风险,追求长期稳定收益,正所谓“不能把所有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三是流通性强,它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以转让;四是安全规范,基金托管人管钱,基金管理人用钱,两者各自独立相互监督,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1994年,中国证监会为了扭转暴跌不止的中国股票市场,提出了四项救市措施中就有两项是关于投资基金的,把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把建立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做为“救市措施”之一公诸于众 ,试图把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力量。使股市成为大众的投资场所,而不是少数投机者进行过度投机的地方。 但由于政策环境不成熟,设想没有变成现实。   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投资基金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更是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与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缺乏一部系统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我国的投资基金活动还存在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但是,基金不规范操作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基金市场笼罩在“基金黑幕”之中,不规范之举的明目张胆足已令在成熟市场中工作的基金市场监管者和基金经理人惊讶。不久,就有人质疑“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之说,对基金的批评和讨论愈发热闹,比如:机构投资者究竟该分散投资还是集中持仓?基金是否可以享有不同于普通公众投资者的新股认购政策?在讨论中,这些操作层面的问题与合谋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问题混杂在一起,使得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被脸谱化,影响到基金业的正常发展。   从1998年3月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基金试点阶段、老基金清理阶段及市场化发展三个阶段。截至2003年12月底,我国已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共112支,资产净值1633.24亿元,占到A股股票流通市值近13%。基金管理公司有49家,其中有12家是中外合资的基金公司,各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差别较大,管理基金规模最大的达到163亿份,最少的只有11亿份。基金持有人户数合计约560万户,其中,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户数约360万户,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户数约200万户。基金累计分红超过270亿元,五年平均年收益率超过10.17%。   前段时间,面对上市公司招商银行突然抛出的发行100亿元可转换债券再融资计划,持有招商银行股票的47只基金联合起来组成联盟,来共同抗议招商银行这一行为。这起事件的发生,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在股市中已经拥有了举足轻重的话语权。   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无疑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是继《证券法》之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出台奠定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对如何发展资本市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和发展,对我国基金业乃至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必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过程   (一)立项及起草阶段   1999年初列入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规划中的立法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   1999年3月成立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1999年3月30日,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起初搭配的班子非常宏大,有领导组、专家组、顾问组,具体的工作由起草工作小组负责。4个小组成员包括全国人大财经委、证监会、国家计委、科技部等单位的专家,几乎网罗了国内法律界、经济界、科技界、证券界的所有精英。王连洲任起草工作小组组长,朱少平、曹凤岐任副组长。   1999年11月,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在深圳举行首次国际研讨会,邀请了国内及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著名的经济法学人士,就基金法草案提出意见。根据这次会议的意见,2000年1月24日,修改后的基金法草案公开亮相征求意见。这也是社会上首次见到的基金法草案,当时是11章127条。   在这个草案里,三类基金的规定交叉重复,顾此失彼,体系紊乱。2000年6月, 宁波会议:三类基金如何统一立法?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经验不足,要写到什么程度?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提出建议,不按用途区分三类基金,按资金来源分为公募和私募基金(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规范。2000年9月,基金法草稿第三稿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单列一章。   2000年6月至2002年2月,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的立法困境:产业投资基金能否公募?如何监管?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如何规范?   2002年2月,北京皇城宾馆会议决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单独立法,避免了更大范围的争议。   2002年2月至2002年8月间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基金的定义、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等问题上。   (二)审议阶段   2002年8月23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一审之后,对草案的修改工作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移交到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9月,法工委向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03年2月,全国人大换届,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与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研究协商,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拟定了二审稿。   从形式上来说,二审稿共12章100条,比一审稿多1章少9条,用词更加规范严谨。在内容上,二审稿取消了一审稿中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明确定义,只是规定草案对在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适用,草案没有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二审稿增加了对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增加了要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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