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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
生效日期:2006-09-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5834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83KB
文件简介:  引言        约束与激励相结合是现代公司企业治理结构设计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在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对如何实现企业的权力机构、管理决策机构和管理执行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约束的机制问题着力颇多。针对目前国有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信息不对称,权力分配失衡等问题,我国在立法上给予了积极的关注与补救,如1996年修改《公司法》时,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的制度;去年6月份,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另外,法学界还在积极探讨建立外部监事制度的问题,以加大企业治理机制中的监督约束力度。        在没有取得实证性资料的时候,我们还不能对上述法律举措的效果妄加评判,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仅有约束而缺乏激励的公司治理绝对不会产生理想的结果。激励和约束就像小鸟的一双翅膀,双翅一强一弱甚至是独翅的小鸟是不会平稳有力地飞翔的。中国国有企业中一度频发的“59岁现象”之所以成为一种“现象”,不仅是因为我们的制度中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奏效,更是因为我们缺乏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云南红塔集团的褚时健受贿犯罪便是一例。这种例子不胜枚举,值得深思。        现代企业制度呼唤中国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制度。有意思的是,“褚时健现象”并非“中国特色”。在市场经济发达、商业伦理成熟的美国,一度也存在类似的“64岁问题”,因为美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退休年龄是65岁。而在实施了经理激励制度之后,“64岁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这种制度就是本文要讨论的“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美国对相同问题的解决给了我们启示。最近几年,我国实务界大胆地尝试了经理薪酬的股权化改革,经济学界也给予了密切关注。应该说,作为一种创新性激励机制,经理股票期权在克服企业经理人短期行为、以市场评价经理人的业绩等方面要优于工资和奖金等统薪酬形式,我们有必要引入。从近两年来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试行的“经理股票期权”带有强烈的“本土”特色,并不能实现或完全实现其应有的功效。这其中既有相关制度缺失方面的原因,也有观念上的原因。我们目前的任务是正确理解“经理股票期权”的运行机理,并为其成功移植并发挥预期效用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何为“经理股票期权”        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 ESO)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的报酬制度。经理股票期权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最初是为了避免当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经理人员薪酬的侵蚀而采取的变通措施。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经理股票期权始受到重视。至20世纪90年代,股票期权已成为美国等发达国家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标准的经理股票期权,是指经营者享有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对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运行机理,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个大致描述:企业在与其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经理人)签订聘用合同时,同时赋予经理在未来一定年限(一般为3—5年)内,按某一约定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即经理股票期权;该约定的价格一般为合同订立时该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该经理人如果经营管理有方,企业业绩优良,并从而使企业股票升值,那么经理就可行使股票期权,以原先约定的较低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并可自行决定何时出售;该经理人以较高市场价格出售股票后,所得差价构成该经理人薪酬的一部分。其中,享有股票期权的经营者,在约定期限内,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称为行权,即“行使股票期权”的简称;事先约定的经理人购买股票的价格称为行权价格。        经理股票期权是将股票期权概念借用到公司治理中形成的一种制度,因此,从本质上说,它还是一种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价格在特定时间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某种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期权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为代价,拥有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某种股票的义务;而期权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服从期权买方的选择,卖出或买进一定数量某种股票的义务。股票期权可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两种基本类型。前者亦称为买入期权,是指期权的卖方享有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买入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后者也称为卖出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享有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卖出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我们所讨论的经理股票期权事实上属于看涨期权或买入期权,即享有股票期权的经理人有权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与企业预先约定好的价格买入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而企业则有义务在该经理人决定买入时,相应卖出,以便该经理人行权。但是经理股票期权与金融市场上的股票期权合约也有所不同:首先,在期权的取得上,期权合约是有偿的,而经理股票期权中,经理人取得期权这种选择权时一般不需支付对价;其次,经理股票期权是企业面向特定人(企业经营者)的不可转让的期权,而期权合约则可在金融期货市场上转让给不特定的投资者。        与经理股票期权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是员工持股。员工持股制度是指由企业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部分股权,委托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集中管理,并进入董事会参与分红的一种股权形式。与经理股票期权相同,员工持股制度也发端于美国。由于员工持股制度在改善传统劳资对立关系、鼓励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等方面功效显著,因此发展迅速,被发达国家的企业广泛采用。员工持股制度中的持股员工不仅包括本企业普通职工,而且还包括企业董事长和高级经理人员,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员工持股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因此与经理股票期权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权利性质有实质性不同:在员工持股制度中,员工取得的是实实在在的股票的所有权;而经理股票期权制度中经理人对特定股份的权利是期权,是未来的一种选择权,期权主体在未来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行使期权购买股票。        经理股票期权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第一,权利主体(受益人)资格。最初,经理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是以首席执行官(CEO,即总经理)为首的几个关键职位。这部分人掌握着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的实权,因此是激励的重点对象。目前国际上股票期权的授予范围呈日益扩大的趋势,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外部董事、中层管理人员,甚至外籍专家、咨询人员、律师等都可成为股票期权的受益人。从这一意义上讲,“经理股票期权”的称谓已有些词不达意,因此,有人称之为“高层管理人员股票期权”        第二,期权有效期。期权有效期是指从经理人取得股票期权之日起到期权失效之日止的整个时间跨度。根据美国的经验,股票期权有效期一般为10年,最低不少于5年。        从字面上理解,被授予股票期权的经理人在期权有效期内可随时行使期权购买股票,而事实上,为了树立经理人的长期思想、避免投机行为,企业在制定期权计划时,都规定企业在授予股票期权后要经过一定的等待期方可行权。从可以行权之日起到有效期届满之日止的时间跨度,被称为行权期。通常在行权期内的行权安排是采取“分批进行”的,既可是匀速的,也可是加速的。        行权只是买进股票的行为。经理人要实现利益,还必须以一个高于行权价格的市场价卖出股票,才能“套利”。在实践中,为了防止经理人的短期行为,企业在股票期权计划中还会限制行权后必须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卖出股票“套利”,这一时间跨度一般为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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