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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消除五彩泡沫 还伊本来面目.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28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消除五彩泡沫 还伊本来面目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唐广良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原告人漫天要价的现象已经成为许多媒体炒作的一大"景观",并给个别法院与法官提供了一个又一个审理"第一大案"的机会。文人,尤其是小有名气的文人及名人之后涉案更是媒体紧抓不放的热点。一时间,知识产权侵权天价索赔、名人打官司、媒体成被告等字眼几乎成了最热门的话题。 由于媒体的广泛宣传,"泡沫经济"、"互联网泡沫"等术语已经家喻户晓。为了表达本人对于知识产权领域一些不正常现象的感受,不妨在此也借用一下"泡沫"这个词。我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泡沫"现象,而且发展到了明显不利于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制度正常运作的程度。 一、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天价"索赔 如今,以"千万"为单位的知识产权案件不再能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因为赔偿请求额过亿的案件也并不鲜见。可喜的是,大多数天价索赔的诉讼请求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说明,在知识产权泡沫被越吹越大的同时,大多数法官都保持了相当清醒的头脑。 尽管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法院首先确立了须依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认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但在依此原则认定赔偿额时,权利人必须能够证明侵权人因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实际获得的利益。而且事实上,权利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获得此项证据的。另外,即使权利人能够得到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收益的证据资料,其也不可能证明这些收益都是因为侵犯其知识产权所获得的结果。更重要的是,任何商业利益的获得都必然是多种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仅仅因为一个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就将其经营所得的全部收益或者通过主观判断认定其中的一部分为"侵权所得",将在社会上造成比侵犯知识产权更加严重的不公平。 因此,如同其他损害赔偿案件一样,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首先是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补偿"。在此前提下,实际的诉讼请求额还必须是一个大多数不相干的社会公众可以理解,而且被指控的侵权者可以承受的量。虽然我们也不反对某些情况下通过赔偿判决使恶意的侵权行为人破产的做法,但如果所有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都是使所有被告倾家荡产,那么在我看来,这样的法律制度将成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噩梦,而不可能成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动力。 二、关于诉讼与"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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