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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6-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097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解读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第1款 梁慧星 原条文: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修改后条文: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修正的内容:宪法第13条原文只2款,第1款规定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第2款规定对公民的继承权的保护。修正案修改为3款,第1款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3款规定征收和征用。 本款规定涉及下面的问题:为什么保留第12条第1款关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两个规定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体现一种什么样的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叫“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宪法第12条第1款现在的条文。现今民法学界一致认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是改革开放前的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和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从修改前的宪法,在第12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