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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6-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066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 ——解读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第2款 梁慧星 原条文: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后条文: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13条第2款原来的规定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其保护对象只是“继承权”。修改后条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对象是两个,即“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修改导致的问题:一是与本条第1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重复。因为“私有财产”概念,已经包含“私有财产权”概念。所谓“私有财产”,应当理解为包括私有财产权和尚不构成权利的私有财产利益。二是导致法律概念的逻辑混乱:“继承权”不属于“财产权”? 关于继承权的性质,因继承标的之不同,而有祭祀继承、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之分。所谓祭祀继承,指以承奉祖先祭祀,以延续香火的继承。全部家产由继承祭祀之家族男子承继。中国古代的宗祧继承,即为其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