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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二编 其他知识产权及对数据库的特殊保护).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072
文件页数:2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84KB
文件简介: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二编 其他知识产权及对数据库的特殊保护) 周林 第二编 其他知识产权及对数据库的特殊保护 第一部分 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定义 第105条 “表演者”是指以任何形式演出、演唱、朗读、背诵、口译或演奏一部作品的人。舞台演出的导演及乐队的指挥应享有本章授予表演者的各项权利。 固 定 第106条 (1)表演者应当享有授权固定其表演的专有权。 (2)这种授权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复 制 第107条 (1)表演者应当享有授权对其表演的固定形式直接或间接复制的专有权利。 (2)这种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3)这种权利可以通过合同转让、让与或许可他人使用。 向公众传播 第108条 (1)表演者应当享有授权将其表演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但通过广播播放的表演本身构成的任何这种表演,或由先前已得到授权的固定形式制作的任何这种表演除外。 这种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授予。 当向公众传播是通过卫星或者电缆以及本法第20条第(3)和第(4)款及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形式进行的,应当适用那些条款。 (2)为商业目的出版的唱片的使用者,或者用来以任何形式向公众传播的这种唱片的复制品的使用者,有义务向该表演者与该唱片的制作者一次性支付一笔合理的报酬,这笔报酬应当在他们之间分配。如果表演者与唱片制作者对报酬分配没有约定,这笔报酬应当均分,各取一半。 (3)将视听作品用于依据本法第20条第(2)款(f)和(g)项规定的向公众传播行为的使用者,有义务向该表演者和该视听作品制作者一次性支付一笔合理报酬,这笔报酬应当在他们之间分配。如果表演者与唱片制作者对报酬分配没有约定,这笔报酬应当均分,各取一半。 前款涉及的那些人以外的将视听作品用于向公众传播行为的使用者,也应当有义务向该表演者一次性支付一笔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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