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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785
文件页数:1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9KB
文件简介: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 孙宪忠 孙:到"民商法前沿"作讲座,我很高兴。去年,我被邀请到人大作讲座,因事务缠身而没有成行。今年在周末竟然有这么多学生来共同探讨这个枯燥的话题,实在想不到。感谢同学们。 今晚我给大家讲"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提到物权行为理论,大家感到很复杂。在我看来,理论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学者对它的看法。1985年,一个青年学者撰写主张物权行为理论的文章,引发民法权威者的批判,并形成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多数人意见。在我回国之前几乎全都是否定的观点。我在国外学习时,发现简单的否定是有些仓促。随着我国民法研究的深入,我个人认为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无论在法理还是在实践上,都难以成立,而且还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所以讲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过于绝对。 现在,我通过网络检索到的文章中,大多数青年学者的主张和我相同,这种理论上的一致有力地说明物权行为理论在法理上的合理性,在实践中的积极效果。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 该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在1840年出版的原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他写到: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 据我所了解的资料来看,萨维尼早在1820年柏林大学讲学过程中已提出该理论。按照萨维尼的主张,首先从法律行为上来考查。他作为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一个卓越的贡献就是法律行为理论的创立。虽其他法学家也使用法律行为一词,但在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效果之间的关系上,有着深刻的分歧。萨维尼分析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之间的关系,是从依据到结果的过程,不同于普通的权利义务分析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有其原因,他在深刻分析该原因之后,认为原因并不简单,并不存在一个通而论之的单一意思表示。有些是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有些是发生债权关系的意思;有些是物权法上的意思,有些是债权法上的意思。就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而言,有两种意思表示。一种是发生债权关系,没有排它性;另一种是有排他性的物权关系。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这种意思表示是不同的。 在我们翻译介绍物权行为理论由来的著作中,萨维尼以买卖关系为例,买卖关系的成立,产生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产生债权关系,即请求权与被请求权的关系。同时,并没有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因为还要有一个排它性的意思表示,在于用交付行为来证明这一意思表示之存在。根据这一意思表示,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以前,人们认为物权变更的结果是以债权为依据,但这种意思表示是否有独立表示的必要,或有什么外在表现形式,则没有考虑。萨维尼认为这是两种意思表示,应分开看待,以产生债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称为债权行为;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称为物权行为。这种物权行为要表达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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