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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释评.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6-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5164 |
文件页数: | 11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231KB |
文件简介: | 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释评 ――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讲课记录稿 梁慧星 目次 一、物权法草案产生的经过 二、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概要 三、财产权保护的指导思想 四、什么是"物权" 五、征收、征用 六、物权法定原则 七、物权公示原则 八、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 九、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十、不动产登记机构 十一、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 十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据资格" 十三、异议登记制度 十四、预告登记制度 十五、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 十六、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 十七、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 十八、动产的"善意取得" 十九、登记机构的过错责任 二十、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则 二十一、法律行为之外的物权变动 二十二、物权请求权 二十三、动产加工制度 二十四、物权法起草中的几个重要争论问题 同志们: 我到四川省高级法院来讲课这是第二次。记得上次是1998年讲合同法草案。我今天讲的是物权法草案,主要是根据今年十月份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来讲,当然在讲的过程中也会对这个草案提出一些批评意见。我先简单介绍物权法草案产生的经过,然后着重讲物权法草案上的总则部分。物权法的总则部分操作性特别强,与我们的民商事审判关系密切。即使是物权法没有颁布,好多制度、好多原则也在我们的审判实践当中经常运用。所以最重要的是介绍和讲解总则部分的这些主要制度。当然也会涉及到分则部分的一些内容。 一、物权法草案产生的经过 物权法是从1998年开始起草的。1998年3月,当时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决定委托学者起草一个物权法草案。这就产生了1999年由我负责完成的一个物权法草案,另外一个是2000年由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负责完成的物权法草案。这两个草案通常叫作"建议稿",有的人称为"专家草案"。在这两个草案的基础上,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志完成了一个内部草案。这个内部草案在2001年5月召开的物权法专家讨论会上进行讨论,在这个会上有很激烈的争论。因为这个内部草案没有规定担保物权,物权法不规定担保物权,当然不是一个完整的物权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当时的打算是要保留现行担保法,使将来通过的物权法与现行担保法同时并存。这在专家讨论会上受到参加会议的学者、法官的反对。这次会议后,到2001年年底,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完成了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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