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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我们该怎样修改《公司法》.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537
文件页数:1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1KB
文件简介:我们该怎样修改《公司法》 刘俊海 摘要: 本文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新《公司法》应在坚持公司法人性、营利性与社会性 的同时,抛弃社团性,承认一人公司。 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 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 一元化或多元化。 主张引入授权资本制,改进资本维持原则,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明确验资机 构对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民事责任,适度调整资本减少限制原则,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 册资本原则。 建议由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从多角度完善股东大会运行规则,扩张董事会 经营权限,健全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上位机关,经理职权不 应由立法列举,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予确认。外资企业立法应与公司立法并轨,并呼吁新《公司法》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 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关键字: 修改 公司法 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起草时间仓促,颁布于1993年的现 行《公司法》虽经1999年细微修改,仍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的不 足,全面修正《公司法》势在必行。 现行《公司法》缺乏公司的精确定义。建议将公司界定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 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种形式。"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废除社团性 (一)明确公司所有权、股东权概念,坚持公司的法人性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财产独立性表述不清,致使公司与股东间产权关系模糊。 建议立法者使用"公司所有权"或"法人所有权"的概念,确认公司对股东投资和经 营利润形成的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公司享有股东权,而非财产所有权。 股东权是公司所有权的孪生姐妹。现行《公司法》第4条第1款将股东权界定为"公司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颇值推敲。建议将该款改为"公司股东依本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利分 取请求权、股东大会出席权、表决权、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公司信 息知情权等股东权"。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无责任原则)是公司制度长盛不衰的奥秘所在。鉴于一些股东 尤其是控股股东滥用法人资格、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立法者应在诚实信用 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指引下,大胆导入公司资格否认制度,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之例外 :"当股东为回避其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滥用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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