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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为什么不能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838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为什么不能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梁慧星 为什么不能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 梁慧星 我国民法学界主张取消“债权”概念的意见,由来已久。在80年代中期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曾发生过争论。已故著名民法学者佟柔教授在《新中国民法学四十年》一文中说,有人主张我国民法“应摒弃债的概念。理由是:(1)我国人民所理解的债,与大陆法系国家自罗马法以来形成的债的概念大相径庭;(2)债本身是一个外来词,我们可以不用;(3)债的概念主要是概括合同制度,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放在其中,并无科学性;(4)不用债的概念不会影响我国民法和民法学的完整性、系统性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严肃性。”( 见《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6页)佟柔教授指出,“大多数人认为,我国民法和民法学应当使用债的概念”。根据大多数民法学者的意见,《民法通则》专设“债权”一节(第五章第二节),并且明文规定了“债权”定义(第八十四条)。 我们看到,在《民法通则》之前的法律、法规,包括《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从来没有使用过“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而在《民法通则》之后的民事法律、法规,甚至公法性的法律、法规,广泛采用了“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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