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集锦/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论文集锦

首页 / 数据库 / 论文集锦
文件名称: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两个问题.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551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两个问题 ——在政协社科联组会上的发言 梁慧星 一、宪法修正案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 法律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就是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现。这一基本原则的贯彻,是由刑法上侵犯财产罪的刑事责任制度,和民法上侵犯财产权的侵权责任制度,予以切实保障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征收和征用,属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基本原则的例外。《宪法修正案》在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规定征收和征用这样的例外规则,是符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点在于强行性。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单方面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行收买公民、法人的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公民、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使用完毕应返还原物,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当照价赔偿。 按照国际间的共同规则,征收须符合三项法定条件,第一项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例如商业目的,绝对不适用国家征收。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的利益”。例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建设“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虽然可以使社会成员“间接”得到利益,仍属于商业目的,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商业目的需要取得公民和法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平等协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第二项条件是,征收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至于具体的程序规则,应当由特别法规定。建议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国家征收法》。第三项条件是,必须对被征收的公民和法人给予公正补偿。 征收虽然具有强行性特征,但仍然属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与税法上的税收制度和行政法上的罚款制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具体的征收行为,虽然符合第一项和第二项法定条件,如果对被征收的公民和法人未予补偿或者未予公正补偿,就变成了对人民合法财产的无偿剥夺,这不仅违反宪法保护人民合法财产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政府保障人民合法财产的神圣职责。 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正是在于混淆了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和商业目的,导致征收制度被滥用于商业开发;又由于没有给予公正补偿,导致最严重的社会不公,影响社会稳定;很低的补偿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巨大差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