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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司法改革与效率目标.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1606
文件页数:2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88KB
文件简介:司法改革与效率目标 钱弘道 过去,我们长期习惯于把法律的目标固定于"公正"或"正义"(Justice)。西方法学史上那些泰斗们给我们灌输的概念就是:法律就是正义。关于正义的定义有数百个。关于正义的分类也有若干类。有亚里士多德所谓"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有佩雷尔曼所谓"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有罗尔斯所谓"社会正义",有戈尔丁所谓"程序正义"等等。但是,过去的40年左右时间,以罗纳德? 科斯和理查德?A?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派则旗帜鲜明地提出效率(Efficiency)目标。中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效率目标的重要。但是,要真正在观念上渗透效率意识、制度上强化效率内容、司法实践中体现效率标准是个大难题。我们今天大谈司法改革,是在做一件变革前人意识和制度的工作,革故鼎新,意义何其深远。变革什么?荒谬的要修正,没有的要填补,改革的目的就在"旧貌变新颜"。效率在中国司法体制中长期缺位,司法改革必须关注效率这个目标。基于国内法学界对效率概念的模糊和混乱以及实践中如何贯彻效率目标的无所适从,本文借助经济学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如何理解效率和司法效率的概念、司法效率目标的重要性以及怎样实现司法效率目标作一些探讨,以期于法律界同仁"君子所见略同",群策群力,推动司法改革既能保证公正,又能体现效率。 一、如何理解效率和司法效率 国内法学界对"效率"这个概念的理解不够清晰,常常混淆。国内学者大概因为口语习惯的原因,比较乐于使用"效益"概念代替"效率"概念。"效益"释为"效果和利益",在英语中不容易找到一个确切的对应词,"Benefit"相对合适。"效率"在英语中的对应词是"Efficiency",很明确。有学者认为:"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极大化是法的宗旨。效率意味着以价值较大化的方式利用资源和获得满足。"① 这种解释使得"效率"和"效益"两个概念内涵外延界线模糊。 还有学者认为:"所谓效益,是指一个生产过程以最少的投入总成本生产出既定水平的产出,或一个生产过程可使既定的投入组合可得到的产出水平达到最大。"② 这种解释引用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罗纳特?考特、托马斯?尤论的《法和经济学》关于效率一词的解释,原译著为"效率",不是"效益"。"效益显然是成本与收益之比;而效率则是劳动的成果(收益)与劳动力(成本之部分)之比。因此,两者关系可归为,有效益则意味着有效率;有效率则不一定就有效益。效益意味着不存在浪费。"③ 这种解释引用萨缪尔森等著的《经济学》关于"效率"一词的解释,原译著也为"效率",不是"效益"。尽管学者们的用心或致力于传递的价值内涵、目标是同一方向,并且,在日常意义下,效率常常被用来表示以既定的投入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出,但"效率"和"效益"使用不准确,两者交替混乱运用,或者主观地将其他规范著作上的Efficiency改为Benefit,"效率"改为"效益",会引起读者们的费解和心情不通畅。我认为,我们在司法改革意义上讲效率,其理论基础是法律经济学,效率是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核心概念。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是微观经济学,而微观经济学的三大概念就是:最大化(Maximization)、均衡(Equilibrium)、效率(Efficiency)。④ 法律经济学的鼻祖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稀缺就需要配置,配置就需要效率。无论是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还是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论的《法和经济学》等著作中使用的都是效率概念。因此,我们的法学研究统一到"效率"这个概念上的理由和意义就不言而喻了。 ①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法律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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