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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doc |
所属大类: | 论文集锦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6-09-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065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3KB |
文件简介: | 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 梁慧星 一、引言 国人期盼已久的中国民法典草案终于提到2002年12月23日的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这一草案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九编,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是原封不动地将现行法编入,是彻底的松散式和汇编式的民法典。虽然受到少数学者的赞扬,但实际上与人民所期望的民法典差距甚大。我认为,中国应当制定一部具有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而不是所谓“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 二、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 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芽、生根、开花、结果。我们的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我们的法院在判决案件的时候,我们的律师在从事法律实务的时候,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的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法律适用方法。我们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成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作为个人的观点、个人的偏好,本也无可厚非。但现在我们所面对的,绝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