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集锦/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论文集锦

首页 / 数据库 / 论文集锦
文件名称:三大法系的要约与承诺制度.doc
所属大类:论文集锦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6-09-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006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1KB
文件简介:如何运用民商法防范金融风险 刘俊海 从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 而从民商法的层面上,则应采取下列法律对策: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 我国的国有专业银行尚未真正转变成为《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一些国有专业银行也没有自觉地贯彻执行《公司法》。鉴于《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就该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公司法》的具体日期作出规定,政府可考虑作出详细部署,强调《公司法》在推动、保护和规范国有专业银行公司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在1999年内把每一个国有专业银行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重要法律根据是《公司法》。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分立和合并都适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依据法理,除特别法作出特别规定、应予优先适用外,其余事项均应适用一般法。这些就是国有专业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革的法律依据。 当然,《公司法》这一部法律不足以规范商业银行公司制改革的方方面面,建议抓紧制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条例》、《有限责任商业银行条例》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条例》等。为降低国家作为公司单一股东的投资风险,减少在选择和监督胜任的国家股权代理机构和人员方面所面临的多层环节、多层代理成本(包括腐败现象),应考虑限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适用范围,除确有必要采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形式、以维护国家的重大利益外,国有专业银行原则上应该改建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 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 担保制度是保障商业银行实现债权、维护资金融通安全性的重要法律机制。虽然许多商业银行开始自觉地在借贷活动中设定担保,但仍有不少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专业银行大量发放信用贷款。而信用贷款本身就潜伏着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造成信用贷款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在于《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都允许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设定担保,但都不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一定采行担保制度。《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可能为商业银行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